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
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
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
用单位资金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
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
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
但准备日后退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
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
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
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
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
2000年6月3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
“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
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
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
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
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
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
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
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
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
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
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
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
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
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
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
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
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
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
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
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
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
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
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罪与非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
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
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
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
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
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
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
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
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
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
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
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
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
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
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
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
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
动的。
五、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
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
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
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
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
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
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
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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