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生眼中的上海见死不救事件
这起事件能够被热议,一是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生命健康的切身
利益,另外很大程度由于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语焉不详。
通过把网络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梳理,其事件的脉络为:
1、急救医生是带着急救a患者的任务去的某小区,“该急救车当
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
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引号内内容均来自上海浦东新
区卫健委的情况通报)。
2、哮喘患者b的家属此时拦住急救车,要求借用车载急救设备除
颤仪,被医生拒绝。“此时救护车被求助者拦住,要求救护车医务人
员出借车载除颤仪。由于该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
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
借。”
3、哮喘患者b拦车之前,“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
酸检测的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
救无效而死亡。”
可以肯定的是:
1、患者a比患者b先打的急救电话,否则急救医生接到的120急
救中心的指令就应该是执行抢救b的任务。
2、患者b在家属拦车之前,已经有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数十分钟,
并已死亡。
3、患者b虽然比患者a晚一步,但在发病的第一时间已经打了
120急救电话。
不能肯定的是:
1、急救中心接到患者b的电话后,是否已及时派出另一辆急救车
及急救人员。虽在同一小区,但正在执行急救的医生没接到急救中心
的类似去看一下患者b的指令。
2、拦车借除颤仪的是谁?家属?参与抢救人员?
事件涉及的几个相关专业及法律问题:
1、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合同关系,虽然没有签订
书面合同,但从患者挂号就诊、住院、接到急救电话的那一刻,合同
已开始生效,医务人员任何的推诿行为都被视为违反《合同法》,显
然,本事件中医生与患者a正处于这种合同关系中,擅自违约必须承
担责任。
2、车载急救设备不能外借给任何人包括本医院医护人员,是医院
的铁的纪律,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
是否构成见死不救?制度纪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生命之上,应
该先救a还是b?
首先,通报里没有说明患者a的病情如何,医生即使冒着违约责
任能否离开正在救助的患者a。
其次,急救设备能否违反规定外借给素不相识的非专业人员使用?
是否有使用适应症?是否会规范使用?
最后,患者死亡的后果与急救医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
通报中患者已经死亡)这是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关部门欠广大急救医生一个说明:所谓的处置不当究竟在哪方
面不当?停职是否合理?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医生来说“法无授权不
可为”,对于医生的自由裁量权有什么相关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19: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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