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6: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授权书英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1998.12.16

【字 号】沪劳保就发[1998]48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8 19981216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

[1998]37)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

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账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

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缴

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

费: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4.与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四、19991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县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征收。所有单位均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

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1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57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