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40255

更新时间:2024-11-03 03:23: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英语转换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展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

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构造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构造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1.2 脑的构造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局部护理依赖状态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才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局部护理依赖状态4

注:1护理依赖:应用“根本日常生活活动才能〞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根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可以穿衣及脱衣;〔2〕挪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

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展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展淋浴或

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局部护理依

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局部护理依赖指局部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

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悟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

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根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构造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

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3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4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5

一侧眼球缺失7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

一眼盲目5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9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0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

注:①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20.05〔三米指数〕

30.02〔一米指数〕

盲目4光感

5无光感

低视力

假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构造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构造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

双侧眼睑外翻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

一侧眼睑外翻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构造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区分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

双侧耳廓缺失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6

一侧耳廓缺失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9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10

3 发声和言语的构造和功能

3.1 鼻的构造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5

外鼻部大局部缺损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

一侧鼻翼缺损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

3.2 口腔的构造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10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8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构造和功能

4.1 心脏的构造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结合移植1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穿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8

4.2 脾构造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8

腹部损伤导致脾局部切除9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10

4.3 肺的构造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4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4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5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7

4.4 胸廓的构造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构造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8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10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构造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

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

咽的状态。

5.2 肠的构造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构造切除,回肠造瘘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局部切除,结肠造瘘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局部切除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10

5.3 胃构造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4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7

5.4 胰构造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1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6

腹部损伤导致胰局部切除8

5.5 肝构造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5

腹部损伤导致肝局部切除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构造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构造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8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局部切除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局部切除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10

6.2 生殖系统的构造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3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6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局部缺失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局部切除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构造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构造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10

注:张口困难断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

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构造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局部丧失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

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

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构造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

7.5 下肢的构造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

双足足弓构造完全破坏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

一足足弓构造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构造破坏大于等于1/3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

一足足弓构造完全破坏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9

一足足弓构造破坏大于等于1/3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局部丧失10

注: 足弓构造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构造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构造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构造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构造

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构造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1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假如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木、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构造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构造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9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8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局部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细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展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挪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构造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构造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8%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5%,且小于8%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2%,且小于5%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

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

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构造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90%1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80%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70%3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60%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50%5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40%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30%7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20%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外表积的5%9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外表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

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到达皮下、

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

后,可以根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0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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