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
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7.09.14
• 【文 号】建保〔2017〕210号
• 【施行日期】2017.09.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
试点的意见
建保〔2017〕210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众基本住房
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
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
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北京市、上海市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了阶段
性成效。北京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未来五年供应25万
套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着力满足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符合条件新市民的基本住房
需求。上海市截至2016年底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8.9万套,并明确了下一步
发展目标,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北京
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为支持两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
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
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
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
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三、供应对象。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
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管理制度。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共有产
权住房管理机制,包括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确保共
有产权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同时,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共有产权住房使
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运营管理主体。要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六、政策支持。要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并落实好现有的财政、金融、
税费等优惠政策。
七、规划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要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
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
八、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部署和领导下,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发展共有产
权住房工作。同时,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
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对共有产权住
房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2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55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