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经司法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
财产经司法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有分⾏同事咨询司法拍卖变卖流拍,⾯临以物抵债,能否重新启动财产经司法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
拍卖问题,其实在前期整理发布的《强制执⾏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地⽅法院强制执⾏规范⽂件汇编》(2022年版)
《强制执⾏疑难问题解答汇总》《案例汇编:强制执⾏典型案例》相关资料中都有针对此问题的规范⽂件、疑难解答及案例资
料,现简要整理汇总如下,供实务参考:
⼀、司法解释与司法⽂件的规定(⼀)《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与司法⽂件的规定(⼀)《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对于司法拍卖流拍及变卖流拍后可否启动⼆轮拍卖没有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第
⼆⼗五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
的,⼈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起七⽇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之⽇起六⼗⽇内没有买受⼈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
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其他执⾏债权⼈仍不表⽰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措施的除外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措施的除外。但实践中对于何为其他执⾏措施理解并不⼀致,也没有统⼀的操作规范,
部分法院更是直接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或者以之
要求申请执⾏⼈必须接受以物抵债。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最⾼⼈民法院执⾏局编,⼈民法院出版社《⼈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2017年版)第422条对上述条⽂规定“其他执⾏
措施”进⾏了补充说明:“其他执⾏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
程序等。即在司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可以重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与此同时,最⾼法院修订了《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程序等。即在司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可以重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原第三⼗⼀条规定,进⼀步限制了法院直接解除查封措施的权⼒进⼀步限制了法院直接解除查封措施的权⼒,要求对财产
采取更多措施积极处置以维护债权⼈权益。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订)条⽂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法采且对该财产⼜⽆法采
取其他执⾏措施的;取其他执⾏措施的;
(⼆)《⽹络司法拍卖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对于⽹络司法拍卖⼆拍流拍及变(⼆)《⽹络司法拍卖规定》
卖流拍后可否启动⼆轮拍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第三⼗七条规定:本规定对⽹络司法拍卖⾏为没有规定的,适⽤其
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指向了《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三)其他司法⽂件的规定(三)其他司法⽂件的规定最⾼⼈民法院执⾏局
《关于“转变执⾏作风、规范执⾏⾏为”专项活动中若⼲问题的解答》[法(执)明传〔2004〕169号]中规定,可以重新启动
(评估)拍卖程序。
第7问:案件清理过程中,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如果市场价格变化,是否可以重新拍卖?答:不动产经三次拍卖问:案件清理过程中,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如果市场价格变化,是否可以重新拍卖?
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民事强制执⾏法》的起草与相关规定最⾼法院已经完成《民事强制执⾏法》的调研起草⼯作,并多次征求意见,(四)《民事强制执⾏法》的起草与相关规定
争取早⽇提请⽴法机关审议。针对流拍财产处置问题,2019年9⽉最⾼法院《民事强制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51条
明确规定了⾸轮拍卖、变卖后的再⾏处理,即“变卖⽆⼈买受且没有执⾏债权⼈申请承受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变化
等情况重新启动变价程序。等情况重新启动变价程序”虽然是草案但也代表了最⾼法院对此问题的关注、态度和价值取向。⼆、地⽅⾼院的规范与解⼆、地⽅⾼院的规范与解
答因为统⼀司法⽂件的缺失以及⾯临该问题的普遍性,多个地⽅⾼院如江苏、上海、⼴东等⾼院均通过司法⽂件或解答的形
式对实践中司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启动第⼆轮拍卖进⾏了指导,并形成了普遍性共识。
(⼀)江苏省⾼院的规定江苏省⾼院明确规定可以启动第⼆轮司法⽹拍,实⾏两轮、四次拍卖,有具体规范,且操作性(⼀)江苏省⾼院的规定
强。江苏省⾼院关于正确适⽤《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若⼲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院关于正确适⽤《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若⼲问题的通知(苏⾼法电
〔2017〕 217号)规定如下:1、第⼆轮司法⽹拍的启动。对于司法⽹拍⼆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
⼈或者其他执⾏债权⼈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法院可以在30⽇内启动第⼆轮司法⽹拍。2、第⼆轮司法⽹拍的起
拍价及降价幅度。第⼆轮司法⽹拍⼀拍的起拍价即前⼀轮司法⽹拍⼆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拍规定第⼆⼗六条的规
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拍卖。第⼆轮司法⽹拍的标的物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轮司法⽹拍第⼀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
⽹拍规定第⼗条的规定,不低于前⼀轮司法⽹拍⼆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若流拍,则按照⽹拍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再次确
定起拍价进⾏拍卖。
(⼆)上海⾼院的规定2018年5⽉8⽇,上海⾼院印发的《上海市⾼级⼈民法院执⾏局、执⾏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上海市⾼级⼈民法院执⾏局、执⾏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
(⼆)》(沪⾼法执〔(⼆)》2018〕7号),明确提出拍卖标的物价值发⽣重⼤变化,依当事⼈申请可以重新启动⽹络司法拍卖程
序。
21.⽹络司法拍卖已经过两次拍卖⼀次变卖仍未成交的,是否可以重新启动⽹络司法拍卖程序?答:《最⾼⼈民法院关于⽹络司法拍卖已经过两次拍卖⼀次变卖仍未成交的,是否可以重新启动⽹络司法拍卖程序?
⼈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络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次变卖即告终结的原因是,防⽌因拍卖
标的物变现价值过低⽽损害当事⼈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此后拍卖标的物价值发⽣重⼤变化的,可以依当事⼈申请重新启动⽹
络司法拍卖程序。
(三)⼴东⾼院的规定为统⼀认识和裁判尺度,加强执⾏⼯作指导,规范全省法院执⾏⼯作,(三)⼴东⾼院的规定2017年5⽉,⼴东⾼院执⾏局
针对执⾏⼯作中的⼗⼀个法律适⽤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了《⼴东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执⾏程序法律适⽤若⼲问题的《⼴东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执⾏程序法律适⽤若⼲问题的
参考意见》,其中第⼗个问题涉及重新拍卖问题:参考意见》
10、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
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拍卖?处理意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拍卖?
两次拍卖流拍,⽹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四)河南⾼院的规定2021年11⽉4⽇,河南省⾼级⼈民法院发布《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作指引《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作指引
(试⾏)》对重新启动新⼀轮拍卖进⾏明确的规定。该⼯作指引第(试⾏)》10条规定:被执⾏⼈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未成交,且
申请执⾏⼈、其他执⾏债权⼈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执⾏法院应在拍卖、变卖流拍后三个⽉内根据市场价格变化,依职权或依申
请重新对涉案标的物启动新⼀轮的评估、拍卖程序。该规定进⼀步明确了重新启动新⼀轮拍卖程序的期限,即在拍卖、变卖流
拍后三个⽉内启动。⾄于启动的主体,则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根据申请重新启动。
(五)⼭东⾼院的规定2020年7⽉,⼭东⾼院执⾏局发布的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东⾼院执⾏局发布的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中第⼗四个问题对此进⾏了解
答。关于被执⾏⼈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或其他执⾏债权⼈⼜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对该财产是关于被执⾏⼈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或其他执⾏债权⼈⼜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对该财产是
否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东⾼院认为,被执⾏⼈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或其他执⾏债权⼈⼜否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必须
⽴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六)北京⾼院的规定(六)北京⾼院的规定北京⾼院的规定与《⼈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规定相似。根
据《北京市⾼级⼈民法院执⾏⼯作规范》(《北京市⾼级⼈民法院执⾏⼯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的规定,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变卖不成功,如果申请⼈拒绝接年修订版)
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可以采取再次进⾏变卖,在市场⾏情发⽣重⼤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直接解除
查封、扣押。第五百⼀⼗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后的变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或者其
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进⾏变卖。对该财产进⾏变卖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
终结之⽇起七⽇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之⽇起六⼗⽇内没有买受⼈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或更⾼价格买受该财产,且申
请执⾏⼈、其他执⾏债权⼈仍不表⽰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
其他执⾏措施的除外。前款中的“其他执⾏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变卖,或者市场⾏情发⽣重⼤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
序等措施。对于⽹络司法变卖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七)江西⾼院的规定(七)江西⾼院的规定2017年7⽉,江西⾼院执⾏局印发的《民事江西⾼院执⾏局印发的《民事
执⾏实务疑难问题解答(2)》第⼀个疑难问题即对此进⾏了解答。江西⾼院认为,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化,动产经
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
债,致使被执⾏⼈财产⽆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申请执⾏⼈⼜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民法院可以⾏申请执⾏⼈⼜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民法院可以⾏
使⾃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评拍卖、变卖程序。(⼋)重庆⾼院的规定使⾃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评拍卖、变卖程序。(⼋)重庆⾼院的规定2021年12⽉13⽇,重庆市⾼级⼈民法院印发《关《关
于规范执⾏财产处置提⾼变价效率的⼯作指引(试⾏)》,有两个条⽂对该问题进⾏了规定。于规范执⾏财产处置提⾼变价效率的⼯作指引(试⾏)》43.财产处置不成的退还执财产处置不成的退还
⾏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成交的,申请执⾏⼈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况之⼀的,执⾏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
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拍卖财产属于动产的,船舶、航空器等价值较⼤的特殊动产除外;(⼆)拍卖财产属于不动
产和其它财产权且对该财产⼜⽆法采取其他执⾏措施的。其他执⾏措施可以是通过强制管理措施获取收益,也包括市场⾏其他执⾏措施可以是通过强制管理措施获取收益,也包括市场⾏
情发⽣变化后启动新⼀轮财产处置程序。(三)申请执⾏⼈承诺拍卖、变卖未成交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后反悔的。情发⽣变化后启动新⼀轮财产处置程序。44.财产重
新处置的限制申请执⾏⼈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管理,⼜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该财产退还给被执⾏⼈的,在结案后新处置的限制6个⽉内再
次申请处置该财产的,执⾏法院⼀般不予准许。
三、参考意见在处置⾦融不良资产案件中,即便抵质押物或查封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仍未处置成交,在⽆法接受该财产三、参考意见
抵债,或者不符合抵债条件的情形下,应积极寻求法院⽀持,依据相关指导意见或规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提供证明材
料,申请再次进⾏变卖或推动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从⽽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清收现⾦避免以物抵债。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1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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