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贩卖罪-最新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3 03:42: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格伦教育)

辩护词贩卖罪

xxx涉嫌贩卖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

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

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

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出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

xxx 贩卖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xxx 构成贩卖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

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

多处违法之处。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

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

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

策划(包括来源、接洽地点、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

,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

,其是为了吸食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

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

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

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为了不让毒

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的上线,其悔

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

可的,只是对于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

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

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

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

积极引诱曹xxx贩卖,xxx 又联系xxx ,最后才有了

本案的发生。,在李东向曹xxx 买之前,不管是曹xxx ,还是

xxx 都没有贩卖的故意。在李东向曹xxx 提出买之后,

xxx 才联系的xxx ,xxx 才联系上线要的。所以,本案属于典

型的犯意引诱。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犯罪的被

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其次,本案属于数量引诱。本案中,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的授意

和出资下(购买的10万元由宝塔分局禁毒工作大队提供,见卷

132页办案说明),故意引诱曹xxx进行大额交易。根据《全国部

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

“对因’数量引诱’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 存在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xxx 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犯罪事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根据《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坦白的规定,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所以,对于被告人边占兵的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xxx 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

被告人xxx 本身是的,从三被告人的供述和xxx 的尿检报告

均能证明。xxx 之所以参与该案,也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牟

利。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细则关于犯罪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

10%以下。

6、被告人xxx 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此案之前,xxx 一直本本分分做人,兢兢业业工作。从未有过犯罪

行为,后来也是受所害,成为的受害者,误入歧途。此次也是

初犯,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本案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现象

1、随意更改询问时间、讯问时间和被告人签字时间

对证人何行行第一次询问时间(卷第五页)有明显改动的痕迹,如未改

动与卷第70页询问证人李东的时间存在交叉,办案人员却是相同的;

29页对曹xxx第一次讯问笔录存在改动痕迹;xxx第三次供述讯

问时间改动过,如没有改动与卷20xxx54xxx讯问笔录时间

重合,但讯问人员却相同;58xxx第五次供述xxx自己的签字时

间存在更改痕迹。

2、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多处存在办案人员事后补签名字的现象

卷第6页对何行行的讯问笔录;17页到19页对xxx 的第二次讯

;40页曹xxx第四次供述;51页对xxx的第二次讯问笔录。

上这些笔录上办案人员的签字是后来补签的。

3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多处存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办案人员询问或

讯问不同的证人、被告人的现象。

对证人何行行第一次询问时间(卷第5)有明显改动的痕迹,如未改

动与卷第70页询问李东的时间存在交叉;xxx第二次供述卷33

xxx第二次供述卷17页时间交叉;37页曹xxx第三次供述讯问

时间改动过,如没有改动与卷20xxx54xxx讯问笔录时间交

;xxx第二次讯问笔录(51)时间与卷33页曹xxx的讯问笔录

时间交叉;54xxx第三次供述的讯问时间与卷37页曹xxx的讯

问时间有交叉。而上述交叉时间段内出现了相同的办案人员询问或讯

问不同的证人、被告人的现象。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存在复制、粘贴现象

xxx的供述第一次供述卷12页对于“你详细讲一下事情经过”的回

答与第二次供述卷18页“你再讲一下你的犯罪事实”的回答存在复

制、粘贴情况。

5办案人员有何延春、徐海两人,但所有的证据上的签字都只是其中

一人所签。

6xxx5次和第6次供述开头侦查员是徐海、冯雄,但办案人员

签字时没有冯雄,却出现了何延春的名字。

以上证据需要办案人员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未补证或者未作出合

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xxxx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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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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