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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企业信息查询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全国工商企业信息查询
的入口,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快来随小编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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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
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
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
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煳查询。对于
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
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
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
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的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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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
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
的登记机关。
对于优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议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为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
术支撑的信息平台,更是工商部门实现有效监管、推进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作为一项创新,系统仍有
进一步拓展、不断完善的空间。本文着重从信息的供给、处
理、服务三个方面,谈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认
识,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一、强化供给,采集录入高质高量的信息数据
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加大对信用数据的收集十分关
键,建议扩大公示范围、加强信息的整合。
征信对象需要覆盖所有经营主体。当前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对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主体,
个人无照经营、事业单位等其他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都不在
公示范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得到社会广
泛运用的情况下,如果另起炉灶,将经营主体按照主管部门、
性质分类,在不同平台公示,将会是使信息公开的渠道过多、
过于分散。建议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扩大公示对象的范围,
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覆盖到全部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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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扩大企业强制性公示信息范围。登记制度改革后,
经营主体大量出现,交易风险随之增加。信息公示制度的出
台,部分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从保护债权人
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强制性公示的范围越宽越好,
但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强制性公示的范围越窄越好,两
者相互矛盾。建议探索区分不同种类的经营主体,提出不同
程度的公示要求,合理确定强制性信息公示范围,更好地实
现扩大知情权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
对于一般企业,适度扩大年度报告中强制性信息公示范
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项规定企业自愿选
择公示的内容,其中部分直接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建议必须
强制性公示。对于特定类型企业,梳理相关特别规定,要求
企业将特定信息公示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例如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
银行,都提出了较高的公示要求。
鼓励经营主体自愿公示信息。探索设置高低不同等级的
自愿性公示标准,通过自愿性公示对强制性公示进行补充。
允许经营主体基于自身的信用状况、信用需求、能够承受的
公示成本,自主选择公示等级。最高等级要求公示的信息范
围最全面,包括信贷担保记录、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主
要负责人和股东的个人信用资料等等;较低等级要求公示的
范围相应递减;最低等级就是不公示任何自愿性公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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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要在信用评级、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对选择较
高等级公示标准的经营主体,出台激励措施。
加快建设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与组织的信用信息相互关
联。有效整合信用信息记录,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的基础和前提。
在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中显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便于
判断该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自然人决定了经营主体的意志和
行为,自然人的信用直接关系到经营主体的信用。在经营主
体的信用信息中显示出法定代表人、股权实际控制人、主要
决策和执行负责人等有关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也将督促各方
面在成立经营主体时,重视与其合作的有关自然人的信用信
息,由市场机制对自然人激励守信、淘汰失信。
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中显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将便
于查询和协同监管。经营主体的行为都是由自然人决策实
施,也应当由自然人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
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负有责
任的自然人制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公示其他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我国目前信用平台较为
零散,除了工商部门,银行、证监会、法院等单位也都有自
己的数据库,分别掌握大量的基础信用数据。例如中国裁判
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总量近两千万篇,这些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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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判文书,在发达国家向来是采集信用信息的重点。为便
于查询检索,建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主体的
页面上,对其他数据库中与其相对应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或
者设置链接。
二、完善程序,建设规范高效的工作队伍
要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效能,确保工作
高效有序开展。
加快完善程序规定。信息公示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影响重
大,需要尽快明确和细化在采集、公示、变更信用信息等方
面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减
少因不当公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要给予公示
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证据的提取、原始档案的留存提
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在设置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公示正面、
影响较小、当事人明确无异议的信息要设置简易程序,以更
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
提升公示信息效率。信息就像是海鲜蔬果,越新鲜越有
价值。为减少信息滞后,我们需要创造条件保障信息新鲜:
一是加大对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细化解释,便于信息录入人员快速识别、删除不
应公示的信息;二是要加强培训辅导,提升人员素质;三是要
强化技术支撑,实现“一处录入,多处公示”,减少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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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变观念,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要创新方式方法,适应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服务治理
的转变,充分考虑并回应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努力提供
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优化查询服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只支持通过
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种方式查询,
使用起来不顺手。主要表现:一是不支持模糊查询,例如要
查询“铜陵县风景园林苗圃经营部”,但只知道名称中“铜
陵”、“园林”两个词语,无论是输入“铜陵”、“园林”,都
不到该经营部,系统会提示“您查询的信息多于5条记录,
请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输入“铜陵园林”查询,系统
检测出有空格符号,会提示“查询条件中含有非法字符,请
查证!”;二是无法通过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方式
查询;三是无法综合查询,如果只知道部分经营户字号、部
分注册号,也无法查询;四是每次查询都要输入验证码。建
议借鉴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模式,优化检索功能、提升
用户体验。
建设短信、通知平台。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
亿户,网民数量已达7亿人。开通短信通知、通知,
能够覆盖全国绝大部分信息查询者。有了信用信息动态通知
服务,债权人可以定制接受债务人的信用信息,随时掌握债
务人的重大事项,防止债权受损;股民可以定制接受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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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信用信息,更好地把握股市动态,降低投资风险;信用
信息主体通过定制接受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盗用账号恶意
录入的虚假信息、冒用身份产生的失信记录、行政主体错误
录入的信息,能够随时掌握、及时更正。
探索开发信用代码地图。建议与数字地图提供商合作,
开发信用代码地图。首先由信用代码的登记部门将信用主体
的名称、代码、地址、门面照片等内容实时传递给数字地图
提供商,再由数字地图提供商根据住址将信用主体的位置体
现在信用代码地图上。地图上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要用
不同颜加以区别,点击信用主体的位置的链接即可直接查
询其信用信息,所有主体的信用信息以更直接、更一目了然
的方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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