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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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商务英语报名)

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

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

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

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

(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

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

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

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

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

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

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

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

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

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

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

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编辑本段]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1.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

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

《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

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

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

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

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

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

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

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

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

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

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

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

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

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

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

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

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2

20 [1980]劳总薪字29号)

QQ鱼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

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

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

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

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

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

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编辑本段]

三、地方政策文件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

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

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晚婚假7=10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

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

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

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

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

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20037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晚婚假7=10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

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

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

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2

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晚婚假7=10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

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

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

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

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

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

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

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

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37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

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

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

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

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

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

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

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

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9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三十九条 25周岁、女23周岁登

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

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

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

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

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2

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

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

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

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7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

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

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

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

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

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

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511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

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

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

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

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27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晚婚假12=15

第二十九条 25周岁、女23周岁以

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

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

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

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

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

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

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

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

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

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

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

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

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

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

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37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晚婚假18=21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

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

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

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211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

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

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

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

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

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20021018日黑龙江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过)

湖北: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

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

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

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212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晚婚假12=15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

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

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079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晚婚假12=15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

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

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

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

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

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

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

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

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

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04618日吉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改)

江苏: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

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

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

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

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1

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

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

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

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

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

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

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02729日江西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晚婚假7=10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

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

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

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

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1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

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

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

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

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

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

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

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探亲假外,

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

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

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

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021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修订)

青海: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

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

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

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

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

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

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29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晚婚假14=17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

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

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29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

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

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

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

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

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

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

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

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

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

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

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

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

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

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

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9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晚婚假7=

10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

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

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

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

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暂未查到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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