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窝藏、包庇罪
李慧英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2(000)005
【摘 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
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有着重要
作用。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明
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总页数】3页(P37-39)
【作 者】李慧英
【作者单位】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思考——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 [J], 李永亚;罗璀
2.论亲亲相隐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J], 汤琰
3.窝藏、包庇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J], 吴立霞;莫英杰
4.从亲属相隐出发探析窝藏、包庇罪 [J], 王亮
5.试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以亲亲相隐的价值内涵为视角 [J], 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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