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简单的购销合同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6: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福州新航道)

最简单的购销合同范本

×××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

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

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

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的成交,需签订具体

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

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

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

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

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

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

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

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

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

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

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

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

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

)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

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作单价成交,实际

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

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

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

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

装船以前的用度,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

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

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

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用度,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

担。对运费负担,也可依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

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

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

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

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增长的包装用度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

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

作为提早或过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

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

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政印章的自提证实,提货

用度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

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

负责仓储用度。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

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

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

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

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门路、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

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剃头运。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因此增加的

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

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

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

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

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

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

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

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

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

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

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

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XXX投保综合

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

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

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

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

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

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

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

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

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

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

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

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

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

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

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

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

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

三十天内通知供方,过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

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

复并提出处理意见。过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过

期退货和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丧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

XXX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

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

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

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

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

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

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

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

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XXX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

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

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之间确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XXX有关延期付款

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

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供应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

成的一切丧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

议而支付的一切用度;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

的丧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

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推行合同,产生纠纷时,应本着保全

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

方都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

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

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

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

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

局戳记日期为准。工夫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

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报挂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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