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执法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5: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turn up the radio)

违章建筑执法程序

第一篇:违章建筑执法程序

违章建筑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

二、乡人民政府立案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界定应该整改还是

撤除;

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

四、做调查询问笔录或当事人自述(附照片)

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此行政处罚分为或强行撤除。

注:对于拒绝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回证》签字的,可由同行的

本村村干部代签,视为送达。

第二篇: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

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

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

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

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执法

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

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

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

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

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

当适用《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

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元以下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

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措施。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

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十以下的。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

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

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

地进行建设的;

()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

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

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

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

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

处理。

3

201342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

请示对外发布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

的批复》

其主要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

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

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可以是乡、镇人

民政府,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

行复制;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

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

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报告。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

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农村居民

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

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占用

耕地,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

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者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

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

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

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

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

三、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由立案到实施,至少需要3-4

个月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拆违应遵循的法律

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行政

处罚告知;

4.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

5.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

四、其它违章建筑及执法主体和法律法规依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

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

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

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

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

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

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

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

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

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

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

置和界限进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

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

视设施管理单位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

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1000元;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

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

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10元;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

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

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院强制执行。

7、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

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 者人承担。

20165

第三篇: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所谓的违章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认定违章建筑的前提是:(1)有权认定的机

关,只能是市政规划管理部门;(2)要有法律法法规的依据。有关城市违

章建筑的问题可以说由来已久,我国各地方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都

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

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

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

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

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的

《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

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

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

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

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

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在拆迁中,行政机

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查明事实

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

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

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

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拆除违章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处理后,

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

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

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

范围。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

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违章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

1、经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

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

筑进行调查取证。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这里有三种情

形必须排除在外: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

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二,

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

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

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

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

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

适当补偿。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违章建筑的补偿达成一致意

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为由,

而否定拆迁双方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在此种情形中若

是国家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拆迁,则另当别论。

第四篇:违章建筑申请拆除的程序

违章建筑申请拆除的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

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

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

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

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指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

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

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程

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

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农村里的自由田起了违章建筑被之前是否会

出具书面通知书?

农村自由田搭违章建筑,违法土地法的规定,主管部门是国土局。

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速以前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告知

陈述申辩权。如涉及较大数额还需告知听证权。然后再由行政机

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

第五篇:盐政执法程序

盐政执法程序

一、执法依据:各级盐政执法部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盐业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执法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

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查处盐业违

法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

查、处理和结案。

1、立案

此阶段应做好立案标准审查、案件管辖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确

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填写“立案呈批表”,经机构负责人签署意

见,最后报盐业主管机构领导批准。

2、调查

盐业主管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见证人提出询问,作

出“询问记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的

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主管机

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

3、处理

调查终结,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

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4、结案

案件查处工作全部办理完毕后,案件的承办人应填写“结案报告”

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盐业主管机构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

承办人应将案件全部资料按查处程序各阶段进行分类、整理,并有序

地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听证程序

盐业主管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金额个人在

2000元以上,企业在20000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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