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02:36: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weeds)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

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

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

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

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测试合格。

第六条 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

推诿办理;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

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

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

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

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

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

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

报各项申请,应当在6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

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执法文

书的制作和填写应规范。程序要合法。第十二条 对较大数额、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

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

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

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和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

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

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

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

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监察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三级层级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为一级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

面审核,同时对办理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分管领导为实施二级监督,有权对行政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局长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

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二)就

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处

罚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

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

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

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

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

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

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

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

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

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

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

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

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

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

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

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

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

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

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

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

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和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

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

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

辖。

五、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

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

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

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六、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劳动保障

监察实施过程中,具体做到: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众举报、众监督和依法监察相结合;

三、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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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

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超越

职权,不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六、严格执行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

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众解决

实际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一、劳动监察员应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三、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接待他人热情不厌,解释政策清楚准确,

工作语言文明简洁;

四、勤政为民,接受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

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

谋私,徇私舞弊;

六、不准侵占、截留、挪用和暂扣款物;

七、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钱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九、众来访、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要设立投诉举报箱,落实专人负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或受理的众举报案件,

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

要求投诉举报处理率在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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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待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听取、明确答复、认真处

理。接待人员必须对来访众抱着满腔热情的态度,细心听取来访

众的反映,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以便处

理。答复众来访、投诉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及

时准确,不得推诿、塞责。

三、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来访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投诉举报时,应讲明投诉举报人和被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家庭住址以及被投诉举报人

的主要违法事实。

五、投诉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虚构捏造,对诬

告或作伪证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

人员的询问、解释、答复和法制宣传教育。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

但不得无理取闹。体性案件推选35名代表来访。

十、劳动保障文明执法服务承诺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

务周到。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监察,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对用工单位以宣传教育为主、

以批评处罚为辅,坚决做到不以罚代管,不乱检查、不乱。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年度审查书面材

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及举报案件,从接

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

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重大案件24小时内展开调查。

五、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以鼓励和保护和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六、树立公仆意识,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对人做

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不接受馈赠。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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