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
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
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
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
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测试合格。
第六条 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
推诿办理;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
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
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
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
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
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
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
报各项申请,应当在6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
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执法文
书的制作和填写应规范。程序要合法。第十二条 对较大数额、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
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
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
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和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
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
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
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
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监察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三级层级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为一级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
面审核,同时对办理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分管领导为实施二级监督,有权对行政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局长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
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二)就
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处
罚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
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
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
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
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
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
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
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
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
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
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
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
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
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
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
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
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
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
式。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
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
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和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
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
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
辖。
五、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
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
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
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六、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劳动保障
监察实施过程中,具体做到: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众举报、众监督和依法监察相结合;
三、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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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
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超越
职权,不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六、严格执行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
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众解决
实际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一、劳动监察员应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三、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接待他人热情不厌,解释政策清楚准确,
工作语言文明简洁;
四、勤政为民,接受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
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
谋私,徇私舞弊;
六、不准侵占、截留、挪用和暂扣款物;
七、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钱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九、众来访、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要设立投诉举报箱,落实专人负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或受理的众举报案件,
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
要求投诉举报处理率在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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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待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听取、明确答复、认真处
理。接待人员必须对来访众抱着满腔热情的态度,细心听取来访
众的反映,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以便处
理。答复众来访、投诉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及
时准确,不得推诿、塞责。
三、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来访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投诉举报时,应讲明投诉举报人和被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家庭住址以及被投诉举报人
的主要违法事实。
五、投诉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虚构捏造,对诬
告或作伪证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
人员的询问、解释、答复和法制宣传教育。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
但不得无理取闹。体性案件推选3~5名代表来访。
十、劳动保障文明执法服务承诺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
务周到。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监察,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对用工单位以宣传教育为主、
以批评处罚为辅,坚决做到不以罚代管,不乱检查、不乱。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年度审查书面材
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及举报案件,从接
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
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重大案件24小时内展开调查。
五、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以鼓励和保护和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六、树立公仆意识,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对人做
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不接受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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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1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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