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恶势⼒犯罪团伙,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恶势⼒含义
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
⿊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不应认定的情形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
恶、欺压百姓特征的;
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
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以上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恶势⼒团伙的认定
恶势⼒⼀般为3⼈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违法犯罪分⼦。成员
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
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有前述⾏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经常纠集在⼀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
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
尚未归案的⼈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违法犯罪活动已
受到⾏政或刑事处罚的⼈员。
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或被利⽤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般不应认
定为恶势⼒成员。
“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对于“纠集在⼀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以造成
较为恶劣影响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
恶势⼒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罪名
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殴、寻衅滋事,但
也包括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威胁为⼿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组织、强迫、贩卖、运输、制造、抢
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
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
般不应认定为恶势⼒。
恶势⼒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
⾮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单⼀性质的违法⾏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
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于累加的违法⾏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为单独计算违
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
势⼒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认定
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段、规模、⼈⾝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
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民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
符合恶势⼒全部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要分⼦的认定,是指在恶势⼒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恶势⼒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的认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要分⼦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
恶势⼒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犯罪
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
第⼆款的规定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是⿊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范围、打击竞争对⼿、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法权威、扩
⼤⾮法影响、寻求⾮法保护、增强犯罪能⼒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纠纷、报复他⼈、替⼈⾏凶、⾮法敛财⽽共同实施,并得到
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0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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