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法规类别】减刑假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6]23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
由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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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3号)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
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
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
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
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
是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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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
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
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
(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
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
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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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
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
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
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
怖活动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
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
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
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
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
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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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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