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发布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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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高一历史复习资料)

重庆法院发布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公布日期】2022.06.23

【分 类】其他

正文

重庆法院发布犯罪典型案例

01

胡某来、胡某武等18人贩卖、制造案

关键词

制造 数量特别巨大 死刑

基本案情

201612月至20172月,被告人胡某来与胡某武共谋制造牟

利。被告人时某经胡某来联系负责提供物品、寻场地。被告人胡某兴受

邀到四川省乐至县、重庆市永川区管理现场,被告人胡某源受邀组织被告人陈

某等人员到现场制造。期间该团伙利用原料羟亚胺制造。2017

3月,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现场查获固态约600千克、液态

608.4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成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来、胡某武犯贩卖、制造罪,非

法买卖、运输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等,并

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不等;销毁查获的,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

工具和赃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

胡某来、胡某武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核准。经核准,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胡某来、胡某武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大宗制造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是公安部挂牌案件,查获

数量达1.2吨,数量特别巨大,创重庆直辖以来查获数量之最。幕后老板胡某

来、胡某武在广东省指挥、安排人员到四川省、重庆市的现场制造,到案

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通过同案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该二

人是制造的组织者,应当对全案查获的承担刑事责任,进而依法判处胡某

来、胡某武死刑。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犯罪的

鲜明态度。

02

刘某、全某、肖某、王某贩卖、运输案

关键词

运输 数量特别巨大 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全某商议共同贩卖。201837日,全某与肖某

一同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购买,购得约65千克甲基后,返回广东

省惠州市惠阳区全某的出租房内。当晚,全某将其中约2千克甲基贩卖给肖

某,肖某将该用于贩卖。38日、9日,全某和刘某共同商议向中掺入

辅料,确定贩卖方案,随后全某向其中掺入13千克辅料。310日,以每千

11万元向他人贩卖40千克甲基。

2018313日,被告人刘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前往被告人全某处运输。

315日,全某、王某携带甲基准备前往车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

关当场查获甲基36袋,净重36051.70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全某租住房内

查获甲基和甲基片剂共计净重1829.66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全某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没收并销毁查获的,

没收涉案手机和扣押在案的涉毒现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刘某、全某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核准。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刘某、全某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大宗贩卖、运输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全某

贩卖、运输7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中一人系累犯和

再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二人死刑,体现了对大宗

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

03

刘某、熊某、陈某等7人贩卖、案

关键词

转移毒资

基本案情

2021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从上家购得并将运输至重

庆市丰都县交由被告人陈某。陈某等人在丰都境内各隐匿地点放置并拍照,由

刘某与人员谈好交易后联系陈某将相应放置位置照片发送人员,再由

人员自行到相应位置领取。被告人熊某在明知刘某在贩卖的情况下,

为刘某收发位置照片并管理交易账目。其余四名被告人均在贩卖犯罪

中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刘某、熊某运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毒资,并将所得的毒资

人民币5.5万元用作购买车辆。陈某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帮助刘某、熊某收

取毒资,并将毒资4万元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转给刘某、熊某。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以贩卖罪、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

某、熊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

金不等;以贩卖罪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

处罚金不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自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罪作出新修改,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构成

犯罪,自也构成犯罪,且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自入罪,是刑事立法上的

重大突破,体现了从严惩治犯罪的政策立场,是我国反工作不断深入推进

的重要表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熊某、陈某在贩卖的同时,采用他人的支

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毒资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罪。人

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犯罪和犯罪一体打击的坚定

立场。

04

罗某贩卖案

关键词

暴力抗拒 重伤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194月,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到李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家中,

将净重0.91克、0.56克的两小袋甲基及净重0.15克的两颗甲基片

剂贩卖给李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罗某从李某家中走出后,民警在楼道口头表

明身份后立即对罗某实施抓捕。为抗拒抓捕,罗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乱捅,致多名

民警受伤,随后多名民警合力将罗某控制,并查获了上述、毒资。次日12

许,民警在罗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家中,查获了三小袋甲基共计净重0.41

克。后经诊断及鉴定,民警熊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民警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

伤,其他多名民警全身多处外伤,软组织损伤。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财产五万元;没收涉案及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毒贩暴力抗拒抓捕行为的典型案例。毒贩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执法

机关查缉犯罪过程中,常有暴力抗拒抓捕情形。暴力抗拒抓捕行为不仅增加了

缉毒工作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映出

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根据刑法规定,无论贩卖数量

多少,只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均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罗某数量较少,但将多名缉毒民警捅伤,

致其中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进行惩处,体现了对毒贩暴力

抗拒抓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05

杨某、李某贩卖案

关键词

人货分离 远程遥控

基本案情

202136日至7日,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杨某、李某共谋向柯某和林某

贩卖,杨某负责联系并收取毒资,李某负责筹集、交付。377

许,李某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放置好后,杨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饭店房间内告

知柯某放置位置,并收取柯某毒资32万元。随后,林某根据柯某告知的放置

位置,在万盛经开区塔山路旁的一公共厕所蹲间内的垃圾桶里,到内装26包合

计净重为897.49克的甲基片剂的黑塑料袋。前述被民警当场查获。

同日,杨某在饭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资32万元、样品一包

(内含4片合计净重为0.38克的甲基片剂)及杨某用于联系的手机一

部。2021412日,李某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作案工具和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惩治毒贩通过“人货分离”贩卖犯罪的典型案例。随着通讯技术的

发展及即时聊天工具的广泛运用,犯罪分子身处两地,利用电话沟通、发送定

位的方式贩卖的情形日渐增多。本案中,被告人分工协作共同向他人贩卖毒

品,杨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李某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付毒

品,将放置于隐秘位置,并通过发送定位,供购毒人员稍后领取,意

图通过“人货分离”方式逃避打击,给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带来困难。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

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维护了法律权威,体现了严厉惩治犯罪的坚定决心。

06

晏某、杨某、付某贩卖案

关键词

零包 近千次

基本案情

20167月至20202月,被告人晏某在重庆市巫溪县内多次向他人出售毒

品,在出售过程中,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收取毒资。被告人杨

某、付某明知晏某贩卖而多次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晏某先后876次向

他人贩卖甲基共计228.99克、甲基片剂130.5颗,收取毒资23万余

元;被告人杨某先后33次参与贩卖甲基共计8.6克;被告人付某先后11

参与贩卖甲基共计2.3克、甲基片剂1颗。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

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和违禁品予以没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零包的典型案例。随着对大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加,

涉案数量10克以下的零包案件逐渐增多。零包贩卖是犯罪的末端环

节,将直接导致流入人员手中供其吸食,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中,

被告人通过或者电话等方式,在不同的交易地点,向多人零包近千次,并

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收取毒资。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

罚,体现了对零包“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07

谢某等19人走私、运输案

关键词

走私、运输 跨国 人体藏毒

基本案情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招募运毒人员在

缅甸实施跨境犯罪。犯罪团伙人员在互联网上利用QQ、等网络工

具,以巨额酬金为名招募运毒人员。运毒人员根据犯罪团伙人员指挥,从国内各地

到达云南后偷渡至缅甸。到达缅甸的吞毒窝点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安

排运毒人员吞服包装好的,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偷越中缅国境进入我国云南

境内。运毒人员到达国内后,根据犯罪团伙人员指挥,采用分段乘车的方式前往重

庆、成都、昆明等地,与在当地的地接人员会面进行排毒交付。其中王某(另案处

理)作为重庆的地接人员,按照犯罪团伙人员指挥,租住本市渝中区某小区一房屋

作为排毒点,负责将到达重庆的运毒人员接回排毒点后安排排毒、称量、协助

支付酬金。排泄完的由王某按照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安排贩卖给下

家。

2018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等人在互联网上经该团伙招募,在犯罪

团伙人员安排下从北京、上海等地出发经昆明偷渡至缅甸的吞毒窝点,吞服包装好

的,后在犯罪团伙人员的安排下从缅甸出发非法进入中国境内,通过分

段乘车的方式经云南等地到达重庆市渝中区,在地接人员王某租住的房屋内将

排出体外,获该团伙支付的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经统计和鉴定,被告人

谢某等人共计走私、运输3948.26克,人均走私207.8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等19人犯走私、运输罪,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跨境走私、运输的典型案例。在国内严厉打

击犯罪活动高压态势下,部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通过招募国内人员将境

外走私入境,经过层层运输、转卖扩散至国内地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等人受人安排出境后,通过吞服袋装的方式将藏于腹

内,入境后在地接人员的安排下将排出。该团伙共走私入境数量总计

3948.26克,人均走私207.8克。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

对源头性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08

杨某贩卖案

关键词

跨境 人质担保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蒋某、张某共谋购买用于贩卖,蒋某与中缅边界的上家

联系购买。由于蒋某、张某资金不足,遂与上家商议决定,派遣一名人

质作保。被告人杨某受张某安排,自愿到上家处充当交易人质。上家安排

他人将从缅甸走私至中国境内并运输到重庆市。201965日,蒋某在

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接收到上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蒋某处查获海

洛因39块,重达13.6千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

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跨境犯罪中人质担保交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持续

对跨境和境内零包案件的严厉打击,境内大宗买家经济实力明显不

足,迫使毒贩与境内买家进行大宗交易时,衍生出人质担保交易的新

型模式。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受张某(另案判决)的安排,自愿到毒贩处作为

跨境交易的人质担保,致蒋某(另案判决)、张某仅支付20万元预付款,就

从毒贩处购买了价值数百万元的13.6千克。人民法院不仅在另案中对

两名主犯蒋某和张某分别判处了死刑和死缓,还在本案中依法惩处了人质杨某,体

现了对新类型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决心。

09

彭某、江某、周某组织、欺骗他人案

关键词

欺骗 组织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911月,被告人彭某、江某、周某等人先后将邱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和蒋

某从重庆市开州区带至梁平区,组织在梁平区某足浴店、某宾馆接受性服务培训。

被告人彭某、江某、周某通过控制生活开支、殴打、欺骗等方式管理、控制邱

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和蒋某实施服务。经检测和鉴定,上述人员尿液中均检出甲

基成分。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江某、周某犯组织罪、欺骗他人

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

四千元至九千元不等,同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而欺骗吸食的典型案例。吸食

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高额的购毒费用更会成为

犯罪分子掌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筹码,我国刑法一直以来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

注射作为重点惩处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将甲基谎称为“水

烟”,欺骗未成年人吸食,以便达到控制、管理、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非

法目的。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

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10

陈某非法种植原植物案

关键词

非法种植原植物

基本案情

2021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认为熬药可为牲畜治病,便私自在自家房

屋门前的池塘边非法种植610株。202252日,该610株植株被公安机

关民警查获并当即铲除、扣押,经鉴定,该610株植株均为科属植物——

,为原植物。陈某亦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原植物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惩处非法种植原植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是多种镇静剂的来源,

亦是制取、等的主要原料。法律规定,该类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本

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个人私自种植系法律禁止行为,仍非法种植达500

株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予以惩处,彰显了对原植物种植实行从严管控的

鲜明态度。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35: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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