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安
全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国际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国际
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严肃的课题。应该说,迄今为止,国
际社会已经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
力。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
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
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
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
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为了满足打击国际犯
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
法举措,为惩治其境内的国际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在
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方面一向重视和努力。建国后不久,中
国就明确承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
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决议,并在远东国际军事法
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中国又陆
续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一系列同国际犯
罪作斗争的国际条约。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进一步严
密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网,1997年较为全面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许多方面均较过去更加明确地规定了
惩治国际犯罪的诸多刑事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罪
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战争犯罪、犯罪、环境犯
罪、恐怖犯罪等的规定,就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国际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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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内容。但也毋庸讳言的是,中国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立
法还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发挥其惩治与防范国际犯
罪的效能。本文拟对中国现行刑法典在体现国际刑法方面存
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协调与衔接的措施进
行研究。
一、中国现行刑法典在体现国际刑法方面存在的问
题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刑法在与国际刑法的协调
与衔接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对于中国加入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是直接适用,还是通过
转化的方式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转化为国内法再适用?当中
国刑法与中国所加入的国际刑法规范相矛盾时,是优先适用
国内法还是优先适用国际刑法规范?“政治犯”的范围包括
哪些?这些问题在中国刑法中尚未予以明确。同时,中国刑
法中的死刑制度也还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相差较大。
第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中国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相应的国际罪
行。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国际犯罪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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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根据刑法典第3条确定的
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就不得定罪处刑,因而中国刑法典第9
条规定的“适用本法”就等于纸上谈兵,既不能承担有关条
约义务,也不能真正行使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三,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侵略罪、反
和平罪、灭种罪、反人道罪、种族歧视罪、海盗罪、扣留人
质罪等国际犯罪,但中国刑法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上述犯
罪行为,没有专门加以规定,虽然可以将上述有些行为视为
杀人、放火、决水、、爆炸、伤害、抢劫、劫机、
等犯罪适用中国刑法进行追究,但上述国际罪行的内涵远非
是这些国内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盖的。而且也有些行为也无
法归入这些犯罪中,因而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
灭绝种族罪、种族歧视罪、种族隔离罪等,因没有专门的法
条规定,而难以予以追究惩处,即使将之勉强归入现有罪名
中处罚(如将种族灭绝罪作为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将奴役罪
纳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强迫职工劳动罪中处罚),亦显然有罚不
当罪之虞,与这些犯罪之严重危害性远不相称。
二、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协调与衔接的措施
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国际刑法规范作
用的发挥,在一定范围内,在相当程度上,要依赖国内刑法
的配合。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一般都要求各缔约国依照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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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对国际犯罪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惩罚措
施,并按照其国内法律的规定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目前,
对绝大多数国际犯罪分子的惩罚还只能由具体国家的司法机
关来进行。在国际社会还没有完善的直接执行机制的现实条
件下,对大部分国际犯罪分子的惩罚仍需要依靠有关国家的
司法机制进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处理国际犯罪案件时,
首先是要从其国内法中去寻依据,而不可能仅仅依据国际
条约。 离开了有关国家国内刑法关于刑罚及其具体适用的规
定,单纯依照国际刑法规范,是难以切实有效地追究国际犯
罪的刑事责任的。而我国刑法在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方
面又存在着上述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足以使我国承担的惩
治国际犯罪的义务无法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所以,我认为,
现阶段亟需对我国刑法加以完善,使之与国际刑法能有效地
协调与衔接,具体说来,可以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予
以完善。
(一)完善中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1、理顺并明确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当国内法规定与中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
时,应如何处理?关于国内法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中国《宪
法》没有明确规定。1990年4月27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禁
止酷刑委员会上回答问题时声明《禁止酷刑公约》的适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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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条约直接对中国有效,若违
反其规定,同样视为中国国内法所规定之犯罪,公约的规定
可直接适用于中国。据此,我们可以主张,中国在处理国内
刑法同国际刑法规范冲突时,也应实行国际刑法规范优先的
原则。这一原则应当贯彻到所有中国已经签署或者加入的国
际条约,亦即中国已正式承诺遵守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可以
直接适用于中国。
2、坚持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
国内刑法生效后,国际社会基于现实的需要而确认
了一些新的国际犯罪行为,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而不能随时修订其国内刑法,但国家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不能
因此而免除。我们认为,较为及时、有效的办法是,一方面,
国家应在其普遍刑法中宣布凡该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
规定的国际犯罪,在国内法中尚未规定的,应参照国际条约
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另一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特别刑法
来打击新的国际犯罪。
3、限定“政治犯”的范围
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犯罪分子
利用各国的政治观点不同,在实施犯罪后逃往他国,给自己
的犯罪行为披上“政治犯罪”的外衣,寻求庇护,这使得许
多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了有效打击国际犯罪,一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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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性文件确立了 “政治犯罪例外”的原则。 中国并不否认
“政治犯罪”的存在,并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是,
在中国的《宪法》、《刑法》以及其他刑事立法中均没有使用
“政治犯罪”这一术语,更未提供辨别此类犯罪的标准。所
以,我们认为,在中国刑法中应当尽可能明确“政治犯罪”
的范围,特别是应当将国际公约中“政治犯罪例外”的内容
在国内刑法典中加以明确体现。
4、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
迄今为止,一些国际规范性文件树立生命权的特殊
保护观念,确立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并确立了
一系列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死刑适用的范围为最严重的
犯罪;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时未满18岁,便不得被判处死刑;
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等等。
中国刑法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1)较大幅度地
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现阶
段,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加以严格控制,只对特别严重
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军职罪和侵犯公民生
命权利的犯罪适用死刑,而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的死刑
可以废除;(2)严格而合理地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中国刑
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侯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怀孕的妇女”前加上了
“审判的时候”这一限制,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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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认识上的分歧,对此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加以明确;(3)
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中国刑法应当加大对死刑减刑的力度,
除实行死缓制度外,还应规定对死刑可直接减为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以充分体现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治与教育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4)增设死刑的赦免制度,这不仅能体
现中国的“慎刑”政策,而且还能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二)完善中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凡是中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
国际罪行,在中国刑法中尚无相关条款的,均应该以刑法修
正案的方式增补为新罪并纳入刑法典,或者以特别刑法的方
式增设为新罪并在刑法典修订时纳入刑法典分则的有关章节
之中。这样便可建立一个完整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
只有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作为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渊源,
并在国内刑法典中予以体现,才能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关
于完善中国刑法典分则中的国际犯罪规范,我认为,中国刑
法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设酷刑罪、增设灭绝种族
罪、增设种族隔离罪、增设种族歧视罪、增设非法获取和使
用核材料罪等国际罪行。
总之,加强国际国内立法打击国际犯罪已经刻不容
缓,鉴于国际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在适用法律
上应当坚持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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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在制定国内法律时既要遵循
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的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现实情况。只有将国际刑事法
律规范、外国的立法经验与中国的客观现实及其发展进步需
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制定出能满足惩治国际犯罪现实需
要的较为科学完善的中国国内立法,以有效预防和惩治国际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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