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企业获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企业在
享受该政策时⽆需提交资料,采取“⾃⾏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式办理即可。
2.企业的⾼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新
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新技术企业认定
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
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
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表A107041第31⾏⾦额。
企业的⾼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纳税⼈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产项⽬、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要填报A107040表第29⾏“减:项⽬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叠加部分⾦额进⾏
调整。
3.在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211⾼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新技术企业
证书”必须填报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纳税⼈取得有效的《⾼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均应填报本项。
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均需填报A107041《⾼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
表》。
⾼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作和市委九届⼋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应对⾦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
⼒,市委市政府于五⽉底召开了全市推进⾼新技术产业化⼯作会议,会上确⽴了新能源、民⽤航空制造业、先进重⼤装
备、电⼦信息制造业、⽣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
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
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
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九⼤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专辑,⽅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优惠政策
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2009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的进
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和运输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援助进⼝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的进⼝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营业税
5.⽆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股,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的研究开发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免征营业税。
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7.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免征营业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企业所得税
8.⾼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1⽇(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
得的所得,⾃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国发〔2007〕40号等
9.研究开发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
计扣除专栏)
10.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法。(详细内容参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为免税收⼊: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12.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13.环境保护、节能节⽔项⽬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14.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定⽐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内容参见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专栏)
15.综合利⽤资源
企业综合利⽤资源,⽣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三条等
16.政策性搬迁收⼊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的搬迁收⼊和搬迁⽀出,可以暂不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和⽀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的搬迁收⼊和搬迁⽀出,可以暂不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和⽀
出进⾏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17.科技园收⼊
符合⾮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
18.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个⼈所得税
19.科学、教育、技术、⽂化、卫⽣、体育、环境保护等奖⾦
符合⾮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车船税
22.发动机⽓缸总排⽓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符合⾮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地增值税
23.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地增值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24.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25.国家建设需要⽽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摘⾃《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印花税
26.企业改组改制⽽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偿转让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偿转让⾏
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偿转让⾏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
花税。 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1号)
27.公司制改造新启⽤的资⾦账簿
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的新企
业(重新办理法⼈登记的),其新启⽤的资⾦账簿记载的资⾦或因企业建⽴资本纽带关系⽽增加的资⾦,凡原已贴花的部
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按规定贴花。
2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合并或分⽴⽅式成⽴的新企业,其新启⽤的资⾦账簿记载的资⾦,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
新增加的资⾦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主体的,对仅改变执⾏
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9.优惠贷款所书⽴的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的合同。
摘⾃《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30.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2016年1⽉1⽇⾄2018年12⽉31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016 年1⽉1⽇⾄2018 年12⽉
31⽇,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
使⽤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
⽆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契税
31.整体改建
⾮公司制企业,按照摘⾃《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
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为。
⾮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
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2. 投资组建新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地、房屋权属不发⽣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
受原合并各⽅的⼟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新设⽅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
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予以注销,并且买受⼈按照摘⾃《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
企业全部职⼯,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地、房
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地、房屋
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债权⼈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对其承受
所购企业的⼟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
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的⼟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地、房屋权属的⽆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公司之间,
同⼀公司所属全资⼦公司之间,同⼀⾃然⼈与其设⽴的个⼈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之间⼟地、房屋权属的⽆偿划转,
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期限为2009年1⽉1⽇⾄2011年12⽉31⽇。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能源
1. 利⽤煤矸⽯、煤泥、油母页岩和风⼒⽣产的电⼒
销售下列⾃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为原料⽣产的蒸汽、活性炭、⽩碳⿊、乳酸、乳酸钙、沼⽓。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在⽣产
原料中所占的⽐重不低于80%。
(2)以煤矸⽯、煤泥、⽯煤、油母页岩为燃料⽣产的电⼒和热⼒。煤矸⽯、煤泥、⽯煤、油母页岩⽤量占发电燃料的⽐重
不低于60%。
(3)利⽤风⼒⽣产的电⼒。
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民⽤航空制造业
2. 新⽀线飞机整机
2. 新⽀线飞机整机
对中航商⽤飞机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线飞机整机免征增值税。
对上海飞机制造⼚等⽣产销售的新⽀线飞机部件免征增值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航⼀集团新⽀线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83号)
电⼦信息制造业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4.集成电路⽣产企业
集成电路⽣产企业的⽣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5.集成电路线宽⼩于0.25um⽣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于0.25um的集成电路⽣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
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第⼗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6.对⽣产线宽⼩于0.8微⽶(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企业
对⽣产线宽⼩于0.8微⽶(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本条规
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7.集成电路封装企业
⾃2008年1⽉1⽇起⾄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
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的⽐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8.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产企业
⾃2008年1⽉1⽇起⾄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
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例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新能源汽车
9.汽缸容量
对汽缸容量1.0以下消费税税率由3%下降到1%;汽缸容量3.0⾄4.0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到25%;汽缸容量4.0以上,消费
税税率由20%上调到40%。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车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10.1.6升以下排量乘⽤车
2009年1⽉20⽇⾄12⽉31⽇,对1.6升以下排量乘⽤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先进重⼤装备
11.有积极带动作⽤的重⼤技术装备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的重⼤技术
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
些装备⽽进⼝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实⾏先征后退。所退税款
⼀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主要⽤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产以及⾃主创新能⼒建设。
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意见有关进⼝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12.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中⼼、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中⼼、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出⼝退税率为17%。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13.集成电路、分⽴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等
出⼝退税率由现⾏的13%提⾼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络交换机、路
由器、⼿持(车载)⽆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器、阴极射线显⽰器、硬
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
14.重⼤技术装备和⾼科技产品等
重⼤技术装备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励出⼝的⾼科技产品等,出⼝退税率由13%提⾼到17%。
摘⾃《财政部、发展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退税率和增补加⼯贸易禁⽌类商
品⽬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15.航空惯性导航仪、检测仪、核反应堆、⼯业机器⼈等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业
机器⼈等产品出⼝退税率由13%、14%提⾼到17%。
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部分机电产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海洋⼯程
16.销售海洋⼯程结构物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产企业向国内海上⽯油天然⽓开采企业销售海洋⼯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按统⼀规定的出⼝货
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程结构物增值税实⾏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船舶等现⾏出⼝退税率为17%。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物医药
17.⽣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励出⼝的⾼科技产品
⽣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励出⼝的⾼科技产品等,出⼝退税率由13%提⾼到17%。
摘⾃《财政部、发展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退税率和增补加⼯贸易禁⽌类商
品⽬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18.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胰岛素冻⼲粉等⽣物医药商品
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胰岛素冻⼲粉等⽣物医药商品的出⼝退税率由5%分别提⾼到11%和13%。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19.⽣物医药中涉及农药
⽣物医药中涉及农药,按13%征收。
20.品
⽣物医药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免征增值税。
摘⾃《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1.卫⽣防疫站调拨⽣物制品和药械对卫⽣防疫站调拨⽣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规模商业企业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增值税规范性⽂件引⽤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对卫⽣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防疫站调拨⽣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22.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
⼀般纳税⼈销售⾃产的,⽤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可选择按照
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3.职⼯教育经费
⾃2009年1⽉1⽇起⾄2013年12⽉31⽇⽌,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职⼯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资总额8%的⽐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
[2009]63号)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24.⾃⾏开发⽣产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般纳税⼈销售其⾃⾏开发⽣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即征即退。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
25.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和安装费收⼊
对经营有线电视⽹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和安装费收⼊,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26.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
2010年底前,⼴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经省级⼈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
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27.软件⽣产企业退税款
软件⽣产企业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再⽣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新办软件⽣产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产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2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软件⽣产企业的职⼯培训费⽤
软件⽣产企业的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购进软件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形资产进⾏核算,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
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商品的出⼝退税率由14%提⾼到17%。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33.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
⾃2008年1⽉1⽇起⾄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
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的⽐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
上述单位取得的收⼊。
摘⾃《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
号)
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09年1⽉1⽇起⾄2013年12⽉31⽇⽌,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职⼯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资总额8%的⽐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
号)
新材料
36.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009年1⽉1⽇起⾄2013年12⽉31⽇⽌,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职⼯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资总额8%的⽐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
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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