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
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
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
文书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
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
办案机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的
陈述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 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
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
(二)及时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
(三)独立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
核意见。
(四)责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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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
常态化。
(五)分类分级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
层级内核。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
工作。
第七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
职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
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第八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
校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制度并实施;
(二)编制并执行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计划;
(三)秉持独立、专业、尽责精神开展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四)询问制作法律文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核验工作底稿;
(五)对法律文书提出内核意见;
(六)请求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对内核意见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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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由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均应纳入法律文书
内核范围。
第十三条 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可依据法律文书类别由低到高分级开展,
内核标准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各类法律
文书的内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一级内核
文书类别:咨询意见、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异议书、上诉状、
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等诉讼(仲裁)类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诉讼(仲裁)参与人,其他。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
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五条 法律文书二级内核
文书类别: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依照委托
人(当事人)请求将面向社会公开发表,或将向第三方公开的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社会公众或第三方。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
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三级内核
文书类别:依据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法律法规及规
章要求应当内核的法律文书;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恐怖主义、
政治敏感事件、体性事件的法律文书;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舆情管
控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建议纳入三级内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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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对象:行政机关、办案机关、委托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社
会公众。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
影响或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标题、目录、正文
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七条 一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二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三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复核;
(五)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核流程,探索建立适宜本
所的高效率法律文书内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可制定适宜于本所的法律文书内核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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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进行抽查和督导,对于法律文书内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对于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可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失当,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深圳市
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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