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9: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首席财务官)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

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

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

文书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

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

办案机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的

陈述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 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

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

(二)及时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

(三)独立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

核意见。

(四)责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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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

常态化。

(五)分类分级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

层级内核。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

工作。

第七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

职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

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第八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

校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制度并实施;

(二)编制并执行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计划;

(三)秉持独立、专业、尽责精神开展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四)询问制作法律文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核验工作底稿;

(五)对法律文书提出内核意见;

(六)请求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对内核意见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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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由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均应纳入法律文书

内核范围。

第十三条 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可依据法律文书类别由低到高分级开展,

内核标准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各类法律

文书的内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一级内核

文书类别:咨询意见、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异议书、上诉状、

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等诉讼(仲裁)类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诉讼(仲裁)参与人,其他。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

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五条 法律文书二级内核

文书类别: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依照委托

人(当事人)请求将面向社会公开发表,或将向第三方公开的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社会公众或第三方。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

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三级内核

文书类别:依据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法律法规及规

章要求应当内核的法律文书;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恐怖主义、

政治敏感事件、体性事件的法律文书;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舆情管

控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建议纳入三级内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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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对象:行政机关、办案机关、委托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社

会公众。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

影响或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标题、目录、正文

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七条 一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二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三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复核;

(五)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核流程,探索建立适宜本

所的高效率法律文书内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可制定适宜于本所的法律文书内核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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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进行抽查和督导,对于法律文书内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对于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可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失当,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深圳市

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29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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