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为及处
罚】实战应⽤
警信
第四⼗三条【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为及处罚】
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结伙殴打、伤害他⼈的;
(⼆)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为的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为,⽽对于以其他的⾏为⽅式如电击、使⽤化学物
品、放射性物质等⽅式故意伤害他⼈⾝体,造成轻微伤的⾏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为⽅式故意伤害他⼈⾝体的
⾏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
损伤很快消失⽽⽆法作出鉴定的,⽆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
他⽅式故意伤害他⼈⾝体的⾏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点是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故意伤害⾏为规
定的重要区别之⼀;此外,还有⼀个重要区别就是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的⾏为是⾏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的⾏
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在适⽤本条时应当注意这两个重要区别。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和健康权,⾝体权是⾃然
⼈维护其⾝体的完整并⽀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格权。⾃然⼈⾝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体的完全性、完整
性,任何⼈破坏⾃然⼈⾝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然⼈⾝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然⼈以其器官乃⾄整体的功能利益为
内容的⼈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体器官及系统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体权的
⾏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为。当殴打致被侵害⼈的⾝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
⾏,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体权。
(2)本⾏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体。①殴打他⼈,是指⾏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体健康的打
⼈⾏为。⾏为⽅式⼀般采⽤拳打脚踢,或者使⽤棍棒等器具殴打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殴打他⼈违反治安管理
⾏为,必须是造成被侵害⼈轻微伤,达不到轻微伤的,⽆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将伤情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条
件,导致⼤量本应可以及时处理的明显不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为,仍需要作出轻微伤鉴定结论,才可以
依法予以处罚,不仅增加了⾏政成本,降低了⾏政效率,也因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给当事⼈带来了很⼤的负担。依据本条
规定,殴打他⼈属⾏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为⼈实施了殴打他⼈⾏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受伤,即应当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为⽅式、⾏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②故意伤害他
⼈⾝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式故意伤害他⼈的⾏为,如使⽤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法实施伤
害。不论采⽤什么样的⼿段,都必须是以外⼒直接作⽤于他⼈的⾝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
常功能受到破坏。⾏为⼈在主观⽅⾯是故意,过失伤害他⼈⾝体的⾏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
罚。同样,故意伤害他⼈⾝体,只要有证据证明⾏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体的⾏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受
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辱骂他⼈,致使他⼈受到精神创伤,虽然也影响到他⼈的⾝体健康,由于⾏为⼈
没有以外⼒作⽤于他⼈的⾝体组织和器官,故对此类⾏为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3)对“轻微伤”后果的修改。此次⽴法,从尽量减少殴打他⼈或者以其他⽅式伤害他⼈案件定性对伤情鉴定结论依赖的⾓
度出发,取消了“轻微伤”的⾏为后果,这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具有⾮常重要的意义。其⼀,本条
规定解决了殴打他⼈或者以其他⽅式故意伤害他⼈,其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甚⾄⽆明显伤痕的⾏为处罚问题,如按1986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显著轻微的伤情如果达不到轻微伤下限,就⽆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伤情鉴定就成为
认定此类⾏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取消了“轻微伤”后果的规定,即意味着不再规定伤情的下限,对明显不构成轻微伤的殴
打他⼈或者以其他⽅式故意伤害他⼈的⾏为,在采集相关证⼈证⾔的情况下,⽆需伤害鉴定,即可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当然,对于伤情处于轻微伤上限与轻伤下限相对模糊的程度时,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仍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
出具的鉴定结论。其⼆,取消了“轻微伤”后果的规定,也可以有效地解决殴打他⼈案件处理中,因伤情鉴定时限较长,
导致公安机关⽆法处罚侵害⼈,简单的治安案件⽆法及时结案等问题。
导致公安机关⽆法处罚侵害⼈,简单的治安案件⽆法及时结案等问题。
(4)根据本条第⼀款的规定,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般是指没有构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较⼩等情
形。但⾏为⼈动机、⼿段恶劣的,即使没有构成轻微伤,也可以适⽤第⼀档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①结伙殴
打、伤害他⼈的;②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14周岁的⼈或者60周岁以上的⼈的;③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
殴打、伤害多⼈的。结伙殴打、伤害他⼈,是指多⼈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伤害他⼈,被殴打、伤害的对象是⽆辜受害
者。要注意和结伙⽃殴的区别,结伙⽃殴⼀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结成团伙打架⽃殴。其动机
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法的利益。残疾⼈、孕妇、不满14周岁的⼈或者60周岁以上的⼈是社
会的弱势体,需要特殊的保护,他们的⾃我保护能⼒差,⼀旦受到他⼈的殴打、伤害,⽆法进⾏⾃我防卫,因此本法
规定殴打残疾⼈、孕妇、不满14周岁的⼈或者60周岁以上的⼈的,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
殴打、伤害多⼈,属于故意伤害他⼈情节严重的⾏为,本法也规定了给予更重的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4:27: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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