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是对⼀些可能会出现灭失情况的证据采取保护措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证据保全有利于保证司
法的公平公正。那么公证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证证据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
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
或者难以执⾏的案件,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
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
第九⼗三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
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
不起诉的,⼈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
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
认可。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
计算。
⼆、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与申请公证是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利害关系⼈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争议(即使利害关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
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为、有法律意义的⽂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的正当的、合法的的
权益,也应当出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发展还是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所以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经常出现证据损坏,
不能在使⽤等情况,这样给当事⼈造成很⼤的损失。所以,⼩编建议登录律师店铺专业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
给予更好地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4:1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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