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琼等与张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3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征
【审理法官】王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海琼;陈先龙;张奇;刘凤卫;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海琼陈先龙张奇刘凤卫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海琼陈先龙张奇刘凤卫
【当事人-公司】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李培春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刘家玲北京市盈
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李培春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刘家玲北京市盈科
(苏州)律师事务所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炎炎李培春刘家玲陈燕萍范章余
【代理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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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海琼;陈先龙
【被告】张奇;刘凤卫;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
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该条规定来看,雇主和
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
归于消灭。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以陈兴志与张奇存在雇佣关系、嘉旺公司系被挂靠人为由
要求张奇、嘉旺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但陈兴志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已在另案中由侵权人承
担赔偿责任,故雇主的赔偿责任因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而归于消灭。另,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陈兴志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中存在过错。上诉人就陈兴志的损失要求被上
诉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郭海琼、陈先龙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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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6:51
郭海琼等与张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36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龙。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春,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卫。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
正路1628号4幢3423室。
法定代表人:陆金荣,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旺公司)、张奇、刘凤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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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
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
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雇主责任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一审
对张奇系陈兴志雇主这一事实并未查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雇主责任或者提供劳务者受
害责任与第三者侵权责任产生竞合,要求受害人仅可择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
应认定张奇作为雇主赔偿陈兴志自负损失,嘉旺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嘉旺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奇、刘凤卫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原告诉称 郭海琼、陈先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奇、嘉旺公司连带赔偿郭海
琼、陈先龙人身损害赔偿金400,0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2.诉讼费由张奇、刘凤卫、
嘉旺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郭海琼、陈先龙的全部
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郭海琼、陈先龙负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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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该
条规定来看,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
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以陈兴志与张奇存在雇佣关
系、嘉旺公司系被挂靠人为由要求张奇、嘉旺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但陈兴志因交通事故
遭受的损失已在另案中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雇主的赔偿责任因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而归于消灭。另,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陈兴志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中
存在过错。上诉人就陈兴志的损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
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郭海琼、陈先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
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上诉人郭海琼、陈先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君慧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
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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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
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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