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故意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7: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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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故意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过失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正当防卫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08//2/;07//14;06//3;04//12;03//1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

须是相同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

素的统一。(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内容主要是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前者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十几层的高楼猛力推下,他明知自己的行

为必定致他人死亡;后者如行为人想杀他人,但法不准,又没办法接近,只好在远距离开射

杀,行为人明知开可能打死他人,也可能打不死他人)。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他犯罪

构成要件事实。如盗窃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对象是支。通说认为,故意的成立不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不要求

他认识到其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希望是指行为

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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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

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就不可能成立

间接故意,只能成立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

的一种听之任之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为实现某一个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

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因分食而中毒,由于杀

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第二,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

为了击中猎物,对正在猎物旁边割草的小孩可能被击中不管不顾,结果一打出,击中小孩。第三,

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聚众斗殴中有的人临时起意,拔刀就捅人,对死亡结果有预见,但谈不上明确希望死亡的发

生,而只是抱放任的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除了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区别以外,对犯罪

的成立是否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对间接故意来说,

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例如,在开打猎而放任杀伤附近的小孩情况

下,未射中小孩不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对犯罪故意的认定,除了上述种类和特征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

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采取积极行为努力促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对

危害结果放任不管,依然实行原来所计划的行为的,就是间接故意。

例解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

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

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6/2/3,单选)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及解析]B.考查故意与过失的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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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都是认识因素与

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

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

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但直接故意则

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过失

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但有些立法特例除外,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刑法就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可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

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如一个正常人将一个酒瓶从楼上往下扔,结果伤了行人,

就属于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

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

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

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其实

际认识能力,以及他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

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

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

有专业知识和这方面的经验等)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例如,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

人拉着电影胶片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

火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

说,他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

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

过失。(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

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

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

为并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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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

过失犯罪,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

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

识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

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

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

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

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

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

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

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

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

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

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

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

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

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

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

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

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

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

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

;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

例解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

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

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

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

A.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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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及解析]B.考查犯罪的主观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是针

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

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的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和其他违

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而且,公民在

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区分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为,不利于公民进行正

当防卫。

2.然而,并非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能够被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仅仅是一种自卫行为;在人利用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

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此外,不法行为人

往往只限于自然人,对于法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对法人整体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以法人名义实施

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进行。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行为,并且这种积极作为往往带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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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侵袭的性质,像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不作为的不

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不法

侵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即一般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

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时防卫将会

给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

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3.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属于假想防卫,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误认为是小偷而加以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

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

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

且尚未结束。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键是要判断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关于不法侵害

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外在形态上

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杀人犯持

刀向受害人砍去、犯对妇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对此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对于危险性大

的不法侵害,虽然尚未着手,但现实的威胁如果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如犯

潜入受害妇女的住房,即将实施行为,此时即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

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当预备行为本身又构成另一犯罪(如为杀人而盗)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一般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进行判

断。具体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

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

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中,不法侵害行为

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其侵害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可以即时排除的,仍应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如盗窃犯盗得财物刚逃离现场,失主马上追击并夺回财物,应认定为

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就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还处于或然状态,就进行

所谓的正当防卫,一般来说,这属于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二是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

侵害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加害,事后防卫大多是报复性的侵害,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

罪论处;但行为人也可能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事后防卫,例如,不法侵害人在杀人过程中中止了犯

罪,而被害人误以为是暂时停止了犯罪,趁其不备予以反击,造成重伤。对此应按照处理认识错误

的原则,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具有防卫意识

具有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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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的目的。

以下三种情况就属于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

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2.相互的非

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

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

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可以为了制止对

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是指

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

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能使

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不法侵害人,

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至于不法侵害

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

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

制。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的,称为防卫第三人,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

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

想防卫来处理。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对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学界存在必需说、基本

相适应说、相当说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

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的,均属于正当防卫

的范围。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在我国

刑法中,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罪过和客观后果,援引

相应的刑法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将犯打倒后,因精神过度紧张和害怕行

为人醒来,就拼命殴打致其死亡。因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也无过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

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等虽然在一般情况

下视为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当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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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一般正当防卫超过了

必要限度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对特殊防卫来说,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重大损害,

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解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2005/2/59,多选)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

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

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

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

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及解析]ACD.考查特殊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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