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
一、立法背景
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
作,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
实施。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
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这部法律对现行《国
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1993年2月
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反间谍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
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
条。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
织、个人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
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
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
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
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应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开展反间谍工作,不能仅靠国家安全机关,还必须充分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反间谍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
基础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众路
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
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
具体化,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
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
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三)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
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国家安全机关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反间谍法》对依法查封、
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后续的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
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
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
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认。
此外,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
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
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
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认。
(四)将必要工作措施上升为法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开展反间谍工作,《反间谍法》将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
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
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
物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
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
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组织和
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情
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
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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