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法律
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王礼仁
∗
【内容摘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类型有三种:家事代理之
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家事代理之债与夫妻合意之债
属于通常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
债属于特殊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延伸形态。三种不同形
态共同债务的适用对象、评判标准、举证要求、清偿责任各不相同。
正确理解《民法典》三种不同性质的共同债务,对全面把握夫妻共同
债务的法律体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 家事代理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 债权人善意
之债 理解与适用
法典由高度抽象性法条组成,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囿于字面文字表述,
要挖掘法条中的真正内涵。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司法实践,需要以法条为基
础,以理论为媒介,用理论嫁接法律与司法,使司法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在
法律上到答案,使法律中蕴含的法理能够在司法中“安家落户”。为此,
∗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曾担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审
判长十余年。
司法实务∣
247
家事法研究
笔者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结合有关法理阐释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类型与司法认定,以期对正确司法有所
裨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是对共同债务的类型化区分,按其不同性质划
归不同类别。由于不同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不同,其划分标准亦不
尽相同。传统理论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一元论”
与“二元论”。“一元论”又称“用途论”,即以单纯的“用途”为标准,
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一种类型。持“用途论”者,又分为单一的“生活
用途”标准与“生活生产(经营)用途”标准两种不同观点。持“生活用
途”标准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持“生活生产(经营)用途”标准的
①
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
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也有
②
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抽象概括后,列举其具体范围,表述为:“夫妻共
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
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
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
中所负的债务。”
③
“二元论”则以“用途”与“合意”为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
两种类型。“二元论”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仅考虑“用途”,还要
考虑夫妻是否形成“合意”。如有学者提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
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
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
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
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
①
②
③
滕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第18页。
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309页。
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217页。
248
∣2021年卷∣总第17卷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①
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出台至《民法典》颁布后,出现了一
种杂乱的“多元论”,即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四
种、五种等若干不同类型。但从“多元论”的不同分类看,实际上是将
“二元论”中的“用途”与“合意”进行分解。比如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
分为三种类型者,则是除了夫妻“合意”外,将“用途”一分为二(用于
日常生活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分为四种类型者,除了将
②
“用途”一分为二外,亦将“合意”一分为二(共同签字与追认)。至于将
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五种类型者,主要是增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独立类型,实际上是将夫妻“合意”之债一分为三(共同签字、追认、
共同意思表示)。
③
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别中,“一元论”过于狭窄,无法准确反映夫
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多元论”主要是从共同债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划分,
其分类缺乏科学性。“多元论”实际上是“二元论”的变种,本质上属于
“二元论”。
相对而言,“二元论”反映了通常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类型,故为学界
通论。但“二元论”仍具有局限性,不能囊括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形态。
尤其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后,如何保护债权人这一问
题所引起的司法混乱和理论分歧至今尚未解决,怎样界定保护债权人的合
理范围,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为此,有
必要在“二元论”基础上,寻解决保护债权人的衡平规则,构建夫妻共
同债务的科学体系。
从《民法典》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三元标准,按照三元标准划分,
①
②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第206页。
2020年6月27日,第5版;周虹、王铮:《夫妻债务案件的共同诉讼类型研究》,《法治论
坛》2020年第2期。
汪家元:《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刘兴燕、王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律师信箱)》,《人民日报》(海外版)
③
司法实务∣
249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4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40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