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
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
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
其他情况:
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
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
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
2002年 吉林、江苏
2003年 上海、海南
2006年 甘肃、新疆、
2007年 湖南、浙江、山西
2008年 内蒙古
2009年 陕西、江西
贵州、广东、湖北
2011年 安徽
2012年 广西、福建
2013年 山东
“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
我国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
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
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
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
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
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二胎生育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或
者经系统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
备正常的生活;
二是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
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三是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这个大家是最明白不过的了;
四是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是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七是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吉林省二胎生育政策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
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
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
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江苏省二胎生育政策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
或者经系统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
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
女方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上海市二胎生育政策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上海地区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具体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
十八周岁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
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如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
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除上述五条规定以外,本市农业人口中符合系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
个孩子:
一、夫妻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
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认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妹两人以上,有一个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
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因患不育症,按规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视为生育第二胎。
广东准生二胎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
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
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
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
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
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
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北京市二胎政策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一
说,北京市政协委员、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向媒体澄清,北京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
政策不放松。
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有媒体报道,“目前
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
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
彭彧华表示,此内容并不属实,相关记者与报社领导已就此致歉。
就单方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会松动,彭彧华明确表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
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北京市能够决定,目前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近年来,北京市在
推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将保持长期稳定。目前,北京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复杂局
面,不仅是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关注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和人口分布。当今
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符合标准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间隔将取消一说,彭彧华也予以否定。她表示,符
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计划生育二胎,可以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但两胎之间必须相隔4
年多久无奈之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
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
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
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妹数人
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
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
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二胎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
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
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
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
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
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妹数人,
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
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
十周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
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
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目录分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湖南省二胎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
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
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妹
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
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
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
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
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
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
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
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
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
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
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
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
育证。
第二十一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
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
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
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
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
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
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
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育技术
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
海南准生二胎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
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湖北省准生二胎政策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
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1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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