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4.11.04
【实施日期】200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各分(县)局: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现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
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工作程序》(试行)京公户字(1991)55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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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
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
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
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
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
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
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
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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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
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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