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0: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理智与情感电影下载)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04]1062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4.11.04

【实施日期】200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各分(县)局: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现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

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工作程序》(试行)京公户字(199155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1 / 3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

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

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

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

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

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

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

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2 / 3

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87日以后出生),要

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0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39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