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更新时间:2024-11-06 11:42: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白雪公主改编剧本)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

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

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

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

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

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

—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

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

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

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

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

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

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1

(三)接收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审查

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

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

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

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

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

行。

3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

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与被

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4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须提交原件的材料可暂时以复印件替

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5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约定、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6)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受理

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机构应当场

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3)。登记机构应在出具《继

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继承登记的材料查验

事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4),同时应

2

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及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

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

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

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

程。

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

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与合法性、询问当事人,

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

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

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1 告知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

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

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

5)。对回避申请事项,登记机构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

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

毕。经登记机构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

人员进行查验,并与登记申请人重新确定查验时间。

3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

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

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

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

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③签署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真阅读《继承

(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6),阅

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

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7),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2)查验和询问

①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

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

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②询问与记录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是否愿意接

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

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8)。该

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

4

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

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③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附件9),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具结书》(附件10)。

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④查验中止及终止

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

知书》(附件11)。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否则登记机构将终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附件12)。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

3)查验结果意见

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

验结果意见书》(附件13)。

该意见书是受理窗口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与申请人

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经内部流转到受理工作岗位。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

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

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

5

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对于已实现信

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

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机构认为需要

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

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七)公告

对经登记审核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

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附件14公告期为30日,

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

步核实情况。

(八)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

当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九)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

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本《规则》自20179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6

附件: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8.询问记录;

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7

附件1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

件)

4委托书,原件1份;(个人委托的需现场当面委托或提供公证委

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5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6、继承、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7、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8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

实交款核定表,原件 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9、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

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

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

(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0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属

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1、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

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2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

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

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

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

件)

13 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8

附件2

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的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

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核对原件,

复印件);

6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

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收取复印件的,需核对

原件);

7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参照第4点提供已死亡的证明;有代位

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456点材料提

供;

8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

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

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法定继承人

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原件1;

9、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10、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

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11、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

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

9

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

(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2、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

(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3、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

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4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

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

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

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

件)

15、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1、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

登记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的约定时间

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查验通过后登记机构方可

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

2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参加查验;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公证委托代

理人到场,公证委托书上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本人是否接受继承或遗赠

等内容。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的,不得进行查验。

3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构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继承材料

查验事项须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

日。公示及查验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经审核通过的,在登记前还须按

规定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不计

入登记办理时限。

5当事人在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10

附件3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申请人):

您于xxxxxx日向我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继承

/受遗赠 (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

证号为: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

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

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

知其一并参加),于xx xxxx日上午/下午xx时至不动产登记大

厅(地址:xxxxx号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

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

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

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

权书。公证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办理事项、委托人是否

接受不动产继承或遗赠等内容。

5.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

排时间。:

特此告知。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

存一份。

11

2017)年第(0001)号

附件4

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编号:(2017)第(0001)号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坐落于xxx的不动产,

向我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将对

该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现场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

行。

2、请(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xx

xxxx日上/下午xx时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xxxxx号房现进行

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3、到场参加查验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

/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

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

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

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

权书。

公示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12

附件5

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

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本人与被继承人是xxx关系,是

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现向你中心申请要求办理继承材料查验的

工作人员xxx回避。理由如下:

特此申请。

时间:

13

字:

摁留指纹处:

附件:6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

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xxxxxx日, (申请人) 向我中心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

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xxx的不动

(不动产权证号为: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

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xxxxxx等两

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

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

行回避。我中心将对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

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经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

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重新与登记申请人确定材料查验时间。

二、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

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

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

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2.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

核程序。

14

3.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

行。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

的争议或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

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三、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

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

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

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

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

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应到场而未到场的继承

人,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到场人员

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

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

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到场人员应亲

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

纹。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摄像(或录音)/将拍照留存。查验过程形成的影

音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

人员签署特定的文件,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

(拇指或食指)。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15

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于进行不动产登

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

机构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继

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时间不包含

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

作人员将进行解答。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若无疑问和异

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签名(盖手印) 签字日期

16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是(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xxxxxx日到场参加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

人) 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不动产(不动产证号:xxx

坐落:xxx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

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

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17

附件8

询问记录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人一记录)

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号:xxx)于xxxxxxxxxx

分在(地点)(原因)死亡。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工作单位为:xxx

址:xxx;婚姻状况:已婚/未婚/丧偶。

申请人xxxxxx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坐落于:xxx土地/房屋面

积:;系被继承人/遗赠人于xxxx月购买/自建/受赠/继承所

xxx/xxx

得,产权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共有;共有人为:xxx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2.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是 □否

3. 上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是 □否

4. 上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情况是否属实?

□是 □否

5.当事人是否知晓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法律规定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的其他人),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造成不动

产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否

6.《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所列内容是否准确?

□是 □否

7.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已全部到场?

□是 □否

8.被继承人是否遗留有未出生的胎儿?

□是 □否

9.申请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就上述不动产是否立有遗

18

嘱(遗赠)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是 □否

10.申请遗嘱继承的,除已提交的遗嘱(遗赠)外,是否还有其他遗嘱(遗

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是 □否

如是,被继承人/遗赠人总共立有xx份遗嘱

11.申请遗嘱继承的,对上述遗嘱(遗赠)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认可?

□是 □否

12.申请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是 □否

13.本人是否接受上述不动产权利的继承或遗赠?

□是 □否

14.有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对其余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上

述遗产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知悉并认可?

□是 □否

15.本次申请所作的陈述是否真实?

□是 □否

1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请仔细阅读上述询问内容,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签字、盖手印) 时间:

询问人(签字) 时间:

19

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

经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确认,(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

住址 是否 死亡

死亡 时间 证号

继承

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如下:

记录人: 记录时间:

确认人:(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盖手印)

备注应注明以下事项

1、继承人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的,应备注;

2、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

3、因法定继承人死亡而出现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应备注“代位继承/

转继承法定继承人XXX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备注

5、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应备注

20

附件9

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声明人:xxx,男/女,身份证号:xxx,:xxx,现住xxx

(被继承人/遗赠人)xxxxxx日在 (地点)死亡,死亡后遗

留有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xxx

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xx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

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权利。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

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见证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时间:

21

附件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xxx身份证明号码xxx

被继承人(遗赠人)xxx身份证明号码xxx

申请人xxx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xxx的不动产权,于

xxxxxx日提供了xxx等申请材料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xxxxxxxxx日因xxxxxx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xxx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xxxxxx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

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或者提交材料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返还继承的财

产;不能返还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摁留指纹处:

22

附件11

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申请人):

xxxxxx日,您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xxx的不动产继承(受

遗赠)登记。我中心于xxxxxx日对此申请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工

作。经查验,存在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到场的情形/需要补充有关文件

等情形,现中止查验。请于即日起15日内通知未到场继承人/补充提交

有关文件,并与我中心再行约定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我中心将终止

有关登记事项,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

未到场继承人/受遗赠人为:xxx

需要补充的文件为:

1

2

3

因继承(受遗赠)的法律关系复杂,再次查验时仍可能发现存在影

响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请您务必通知全部继承人/

受遗赠人到场,并按查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23

附件12

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申请人:

xxxxxx日您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xxx的不动产继承(受

遗赠)登记。我中心于xxxxxx日对此申请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工

作。经查验,存在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到场的情形/需要补充有关文件

等情形。因申请人逾期未能通知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补充有关文件并

再行约定查验时间,我中心现已终止查验。请申请人凭本告知书于即日

30日内取回已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不取我中心将不负保管责任。

特此告知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24

附件1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xxx名下的不

动产(坐落:xxx;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日在xx号房

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经查验,以下查验和询问的情况属实,可以进入

受理环节。

1. 申请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共

有人(单独所有、共有)。

2. 到场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

3.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死亡时间是否属实。

4. 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5. 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6. 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7.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到场人员对其内容和真实性有无

异议。

8. 是否存在其他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9.到场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是否有异议,对申请人取得不

动产权利是否存在异议。

10. 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的文件。

11. 本次查验后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查验人签字: 时间:

25

附件1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编号:(2017)第(0001)号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xxx申请继承(受遗赠)xxx的不动产,经

审定,我中心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

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

示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继承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用途:

不动产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公示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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