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之解读2022年新保险法(一)
(一)一般规定
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成认的利益。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取消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的表述。并且由于存在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的状况,新保险法对投
保人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作了规定。(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照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照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的义务。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在原保险法中也有规定。
新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限制。(1)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毁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3)保险
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格式条款。原保险法没有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新保险法中增加
了对其的规定。(1)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涉及“免除保
险人依法应担当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解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
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保险事故准时告知义务。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但没有就违反责任的
后果作规定。新保险法对此作了补充。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局部,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5、其他规定。(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根据合同的商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准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供应。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
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新保险法规定,情形简单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3)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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