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5: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akb48 so long)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是否有责任,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

有责任的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那么,根据现行的法

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

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

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

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

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

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

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

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

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

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

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

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

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

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

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

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

损害赔偿处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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