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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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西班牙通过安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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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20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201*7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

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

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和至少

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

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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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

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

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

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

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

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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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

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

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

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

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

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

拒不改正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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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

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

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

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

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

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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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

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

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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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201*1228日至201*6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

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7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

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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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19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201*7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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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

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和至少

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

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

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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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

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

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

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

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

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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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

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

拒不改正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

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

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

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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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

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

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

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

未被批准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

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

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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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

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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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201*1228日至201*630日之间订

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7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

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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