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变化大全
《民法典》合同编十五大变化最新全面梳理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
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
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
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
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
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非
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
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
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
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务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由到期债务扩展至“债务”(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
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务人行使
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务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
更加明白地表达为“影响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务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白从权利的转移系随债务自
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
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
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
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
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
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
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用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即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
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既可
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而此条规定对于
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
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
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标的
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保证合同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
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
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
催收(收取与催讨)、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
询等服务。《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
定,如保理的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
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
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
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
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托了中介机
构,利用他们提供的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
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
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变化十四:霸座行为等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
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用客票记载的有用时间、班次、座
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生效客票
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能够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
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能够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0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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