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变化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6 14:40: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关羽过五关斩六将)

《民法典》合同编变化大全

《民法典》合同编十五大变化最新全面梳理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

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

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

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

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

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

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

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

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

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务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由到期债务扩展至债务”(不强调是否已到期)有关的从权

,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务人行使

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务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

更加明白地表达为影响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务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白从权利的转移系随债务自

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

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

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

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

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

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

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用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即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

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既可

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而此条规定对于

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

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

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标的

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保证合同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

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

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

催收(收取与催讨)、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

询等服务。《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

定,如保理的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

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

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

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

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托了中介机

构,利用他们提供的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

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

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变化十四:霸座行为等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

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用客票记载的有用时间、班次、座

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生效客票

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能够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

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能够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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