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关联案件调查表的设计与思考
张菊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18)004
【总页数】5页(P12-15,21)
【关键词】关联案件; 信息脱钩; 事前预防; 调查表
【作 者】张菊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 六安 237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5.112
一、缘起:从中可见一斑的个案启示
王某诉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赔付,主要争议系王某是否为带病投保, 其中关键又
涉及患病时间。后经审理查明王某举证不实,对投保前病情及存有隐瞒,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在审理接近尾声时,经关联案件查询系统发现,王某另有一起诉
某医院损害赔偿案,已生效数年,该案全面清楚地认定了王某的患病过程及情
况,该案主要定案证据及病历都由王某本人提供。 进一步而言,王某在本案中,
为了自身的诉讼利益,刻意向法庭提供了虚据。在该案审理中,如果早些知晓
该起关联案件,可以直接进行事实认定,审理过程会简单很多。 如果一直不知晓,
则很可能会产生被当事人“期待”的错误。该案事实查明本身也是有难度的,本案
是在证据的反复核查比对中逐步发现真相,可以说倾注了极大的耐心与细致。 ①
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17 年度案例》(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国与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更深一
层而言,王某起诉本身带有很大的侥幸, 也系对法院权威与审查能力的轻慢。而
这起关联案件发现的偶然性,则又更加深了对隐藏的、潜在的诉讼虚假及错误的担
忧,以及对本可节省的司法资源、审判劳动的惋惜。
同样,目前关联案件信息成为“套路贷”问题排查的重要线索与突破口, 也可以
反映该类问题的长期被忽略及其重要性。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积极
避免这些错误与不当。
二、关联案件的实践困境分析
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在审判中关联案件普遍存在且日趋增
多。 个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会经常与关联案件有所交织。关联信息的交流
不畅、查明滞后,使得一些案件的处理有失偏颇,甚至是被恶意利用,造成了不利
后果。 目前,关联案件的现状及处理,不容乐观。
(一)当事人多次涉诉现象普遍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 利益关系越来越多维复杂,当事人多次涉诉增多,其中有
些类型案件更是集中爆发。 比如, 近几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常表
现为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涉诉,与债权转让、 保证合同以及离婚诉讼也会发
生牵连、勾扯。 房屋登记与房屋买卖等民行案件交缠, 也不少见。当然,关联案
件产生的情形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不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出现并且
有蔓延之势的一种现象是, 在利益的权衡与索取中, 人为“制造”的案件纷纷登
场。 关联案件已成为法院处理个案的重要背景,案件审理需要注重整合相关信息,
防止案情的碎片化与割裂化,对此可谓是既需见木,也需见林。
(二)关联案件的“脱钩”现状
(1)当事人与法院信息不对称。裁判权赋予法院在诉讼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但就
事实真相本身而言,不得不承认当事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对完整、真实的陈述掌
握着主动权, 且极易受个人利益计算而歪曲事实。可以说,法官的心细如发也难
以探知毫无线索的案外信息, 如遇当事人恶意隐瞒或捏造甚至是诉辩双方的串通,
则无异于陷入一场正邪较量的暗战,会有“防不胜防”的无奈。从易被察觉的手拉
手调解升级至伪装的诉辩对抗乃至最终获取判决, 也可见其中的策划之深与审查
之难。
(2)法院内部信息沟通不畅。 法院内部的庭室分工,以及合议庭的随机分案,使
得案件的处理多为各行其是。 合议庭可能并不知晓关联案件的存在;或知晓但未
进一步核查;或试图了解一些情况,但由于沟通未形成机制,信息获取的随意性大,
不具备全盘的掌控力。 如遇不同级别法院、 不同地域法院,信息交流与共享的难
度则更大。 “法院之间的信息隔离, 造成一些法院无法获知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
立案与审理情况。 这种信息封闭也造成了法院往往只能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才发
现问题, 再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错。 ”[1]
(三)关联案件的“脱钩”风险
(1)虚假诉讼难防范。 当事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互相串通等恶意情形,在近
几年的诉讼中经常发生。有些当事人甚至做好诉讼“规划”,用一连串的虚假诉讼
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以期架空他人对其的真实利益诉求。而审查往往是聚焦于个
案,易忽视这些个案的整体“合力”。 由于关联信息的隐蔽而造成事实查明的偏
差, 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极其便利的可趁之机, 当事人潜心设计的案件事实经常会
在个案中具备证据链的表象,符合事实认定的形式标准,进而试图以此通过法院判
决将虚假转换为有效。
(2)司法资源被耗费。 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或复杂,立案、审理、装订、归档,
这些程序都要走一遍。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辛勤的付出。简单的琐碎耗时间、
复杂的思辨耗脑力, 不能出错的底线耗心力。在案多人少的紧张状态下,被当事
人有意兜转的徒劳付出、忽略关联信息的重复劳动,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严重浪费。
如果在虚假诉讼案件第一次进入法院时就能够被及时识别并剔出, 就能最大限度
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且能够威慑意图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从而实现有
效预防。 [2]
(3)司法公正受损害。 法院、法院的裁判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被人敬畏的。
如果裁判成为行不义之举的盾牌,法院则面临“被利用”的尴尬。 如果同一、同
类或某些牵连事项得不到统一的裁判认定,自相矛盾则成为最无力的论证,即使通
过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给予补救, 但是既已造成的错误与损害却无法完全
消除。还有一些案件,因为关联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整合处理, 造成多轮诉讼空
转与诉讼拉锯, 导致诉争问题数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得不到实质解决, 对于法院的
诉讼程序或是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处理都如同深陷泥淖进退两难。
三、调查表的功能定位与目标
现今对于关联案件问题, 主要是法院的事后发现与纠错, 而对引起关联案件的真
正参与方或是主导方即当事人却缺乏有效引导与规制, 也可以说缺乏源头控制的
实质性措施。 关联案件调查表正具有事前主动预防的功能,也便于操作。关联案
件调查表是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并由当事人填写。 统一、制式的表格,体现法院
工作的正式、严肃,也是向当事人加压诉讼责任。 经常性、普遍性的运用,可以
树立法官办案的关联意识, 注重关联案件的整合处理。 如此,可以卫护法院的权
威,保障案件的质效。
(一)制式化问询,助推诉讼诚信
诉讼活动具有整体性, 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进行并完成的。法院作为享有公权力
的主导者,既要加强自我要求,做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高效,也应积极且
有力的引导当事人尽到诉讼的基本责任,遵循诚实信用,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如
果在一定范围内比如全市或全省, 通过制式调查表向当事人发出正式问询,可以
表明法院的认真态度,展现法院本具有的威慑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责任意识
会被提起,侥幸或恣意之心态会得到收敛,或许潜在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也会随
之消失。 可以说,调查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诉讼环境的净化剂。
(二)常规化调查,树立关联意识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 可谓,想到才能做到,做到才能做好。 目前,关联案件通常
处于零散、孤立的存在,往往是源于办案中没有关联案件的意识,没有整盘处理问
题的意识。而二者之间又可以互相强化。因此,需要一种作用力,来打破这种消极
的惰性。 在调查表的运作中, 关联信息会成为案件处理的一个敏感点,法官在办
案中会对此多加思考。常规化调查可以促成这种反馈的经常性、习惯性,关联意识
能得到加强,相应的处理能力也会提升。 如此一来,法院的态度是变被动为主动,
系主动防范、主动发现、主动解决。 而不是被当事人牵着走,被多重案件裹着走。
这是法院权威的应有表现。
(三)省时、省力、护权威
这是关联案件调查表运作的直接目的。当然,一份调查表并不能囊括所有信息并解
决所有问题。 但调查表作为一种方法,一种较为简便的方法,可以将关联案件这
一重要问题推向前台, 让法院与当事人共同正视这一现实。而不再是当前这种,
法院一方寻的独角戏,当事人一方隐瞒的捉迷藏。通过调查表的概括了解,法官
可根据案情作进一步查明,这样方向明确,少走弯路。 既能更高效的处理现有案
件,也可以减少裁判打架的情况。 同样,可以更快速、更准确的识别并发现虚假
诉讼, 而且对该类诉讼以及其他纯属侥幸的案件会有所遏制。可见,先行一步调
查环节,可以节省办案中时间、精力的付出,裁判结果会更妥当、完善。
四、调查表的基本构思与设计
(一)表格设计
注:1.本表在一审立案、审理环节填写,并随案入卷;2.如果存在对应的情况,请
打“√”;3.如果相关案件数较多,填表时难以确定,可写约多少件;4.当事人可
对相关情况作补充说明或简要介绍;5.经办法官查明的一些具体情况,可在备注栏
中予以明确,便于后续环节信息畅通;6.一审之后存在新情况的,可另行填写并作
说明。?
(二)优点解析
调查表的突出特点是,创新、专业、精巧。 (1)创新。 关联案件虽普遍存在,
对审判质效的影响也大,但对该问题的实践性研究甚少。 经中国知网搜索以“关
联案件”为题文章约有四十余篇,其中部分为刑事侦查事务; 基于司法审判角度
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关联案件之间的具体处理与操作, 是在关联案件既已发现、既
已确定的前提进行考虑;而对于关联案件存在的隐患与问题及其如何预防与规制,
相应研究甚少,仅有为数不多的几篇。 ①本表的设计是对该问题的正面审视及直
接回应, 是非常具有创新性的尝试。(2)专业。认真遵照调查问卷制作的基本原
则,做到主题明确、结构完整,用语简单易懂。 问题具体,且多为封闭式提问,直
接回答是或否即可,充分考虑了被调查人的感受。由于涉诉只是偶尔态势,亲历案
件的“本人”肯定记忆深刻,对表中案件数的填写也并非难事。 当事人能够在较
短的时间内填写完毕。 (3)精巧。 所谓精是,问题精练,简洁明了。 所谓巧是,
精而不“减”,内容丰富而有序。 一是,核心信息囊括全面,比如案件类型、审
理阶段以及审理法院等情况。二是,问题设计重点突出,层次明确。对一定要问的,
以打“√”形式出现,层层推进、逐步展开;对可能存在的补充情况,用“其他说
明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另外,设置法官备注栏,将功能扩展、延伸,便于不同
阶段办案法官的信息补充、更新及共享,提高了信息的准确性与利用率。
五、调查表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在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 既能够得到现有数据系统的技术支持, 也是能与
之契合的一项创新尝试。 调查表可以提起对实体审判数据的关注与重视, 能够促
使审理中对关键环节作出更加准确与高效的应对措施,确保裁判处理的稳妥恰当,
以及诉讼程序的诚信规范。
(一)厘清基础问题,遵循司法规律
调查表所涉及的当事人隐私、诉讼诚信、司法公开、法院调查权等原则,各有所指
又互相咬合、牵制,对此需厘清辨明。 (1)当事人隐私、司法公开与诉讼诚信。
调查表所涉信息简要、概括,非实质性内容,谈不上隐私。 司法公开已是常态,
庭审、裁判文书可被公众查阅, 调查表的问询并非要求当事人另行披露或额外负
担。同时,诉讼诚信是当事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调查应尊重
配合并给予真实的回应。 退一步而言,即便关乎隐私,法院也从来不是被“屏蔽”
对象,否则审理将无从进行。 可以说,调查表的运行,同当前的司法导向相契合,
在司法公开深入推进的同时, 对于案件信息的收集运用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诚信应
一并加强。 (2)审判独立、关联案件与法院调查。法院居中裁判,不受不相关因
素影响,这些是基本原则。但此并不等同于孤立的就案论案,或者案外信息就会带
来偏见。事实查明具有复杂性,案件与案外事实的牵连客观存在,法院往往需要做
更深入、更全面的调查。 目前,关联案件的查明滞后,已经给审判带来了被动与
不利。调查表的初衷同每一个个案的审理目标是一致的,即保护合法权益,规制恶
意行为。 对此,当事人是不会拒绝的,而且最终的裁判结果仍要受事实与法律的
双重检验。
(二)依托信息系统,发挥数据实效
在信息时代,司法信息化同司法改革一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车之双轮、
鸟之双翼。 [3]随着司法信息化的深入推进, 案件信息已成为审执工作的重要资源,
目前诉讼服务与执行环节是信息化建设的领军阵地, 对实体审判环节的数据挖掘
与利用也可着重加强。调查表依托信息系统,可以优化对重要案情的发现力、判断
力以及决策力。
目前, 关联信息查询主要依托审判管理系统中的关联案件查询系统,以及裁判文
书查询系统。前者以“本案”的存在为运作前提,本案的当事人信息是基础参照,
与该当事人有关的省内其他涉诉信息可一并查明,包括已结案与未结案。后者包括
全国范围内的裁判文书,该系统类似于开放式的信息搜索,不需要某项特定参照物,
只要信息库具备相应内容即可。 可以说,二者各有优势,一个反映的诉讼阶段较
为完整,一个所涉的法院较为广泛。 办案中,法官可根据调查表信息及案件情况,
初步选定一个更适合的系统或两者兼用,快速的甄别信息真假,补充更详细的信息
资料, 并决定如何进一步采取其他查明措施。 可见,调查表的运作是以整体的信
息化为支撑,同时又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助推了信息化的实效性。
(三)融合审判流程,把脉关键步骤
关联案件调查表并不是孤立的存在, 它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与审判实践是天
然融洽的,能够促使对关键环节作出更加准确、更加高效的应对措施。调查表是为
了提升关联案件的敏感性, 减少审判中的重复劳动与徒劳付出, 因此对调查表中
的信息应当作出及时的判断与反应。 而这些与审判流程操作是较易融合的,也是
对审判结果的保障。
就案件审理而言,可界定的三个关键环节是,合议庭分案、审理调查中、拟定结果
确认前。 如果当事人多次涉诉在同一法院尚未审结,案件类型、审级方面条件也
允许的话,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于吃透案情、掌握态势、提高效率等都更
有益处。 在审理中,需要针对涉诉案件性质、类型、裁判情况及主要财产流向进
行全面分析, 准确地判断有无虚假诉讼的嫌疑;在拟裁判和调解协议确定前,如
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的, 再进一步检索和审查以往是否存在关联案件,涉案标的、
关联案件对该财产是否作出处理等,以便统一适用法律和裁判尺度。
六、结语
一个方法的应用,需要一整套的措施来保障。诉讼当事人关联案件调查表, 作为
启动关注关联信息的一个方法, 更重要意义在于引起办案中的关联案件意识,进
而从源头上对该问题进行预防与控制。调查表收集之后的信息充实、信息甄别、关
联应对及案件处理等一系列环节会逐步进行,如果其中的细节、步骤能够得以优化、
协同(比如内网的信息共享与查阅权限、异地的调卷核查与电子卷宗等),还依赖
于一套有效的关联案件处理机制。
【相关文献】
[1]田海鑫.审判管理视角下的虚假诉讼治理[J].人民论坛,2018(2):116-117.
[2]牛颖秀.民事虚假诉讼识别的二元控制模式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9(1):99-107.
[3]范明志.人民法院对司法信息化的客观需求[].人民法院报,201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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