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2014最新修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
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
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
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
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
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
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
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
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
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2:2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31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