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2014最新修订)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0: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培训机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2014最新修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2006327日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217日审判委员会第

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220日发布法释[2014]2

为正确适用2005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

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

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

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

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

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

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

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2:2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31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