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0: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英文寓言故事)

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新规定?

以下是关于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新

规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

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规定。

1、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

(1)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工伤所需

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的

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

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其次,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

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

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

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50%40%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

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

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

·

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

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

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

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

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

力。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

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为规定月数的本人工资

(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

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级别不同,分别为7-27个月的本人工

资,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

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

·

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

个月,十级为7个月。前述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高出3个月,五级、六级高出2个月,七至

十级高出1个月。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需要负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对该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

关于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的关系,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

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

伤残津贴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4、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

·

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工亡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需费用。丧葬补助

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

生前的工资。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

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

(3)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改为按照上一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发放对象为

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当有数个近亲属时,对于工伤职工生前对

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 近亲属,应当予以照顾。

关于几种死亡待遇之间的关系需明确以下事项:首先,

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享受丧

葬补助金;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

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最后,

职工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

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择一领取,

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

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解读】本条系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

定。

1、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应

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

薪期的长短,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

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

延长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

·

级后,停发原有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伤残津贴

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五级、

级伤残,一般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该类工伤职工,

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

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辽

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

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

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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