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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例(侵占罪的构成)
案情:
2006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
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此时,有几
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
拎起黑皮包下了车。后来,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的座
位底下没有拿,就急忙往回赶,终于追到了公交车,车上的乘客告诉他一个年轻
人带着包下车走了。
经过多方查无果,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丢失了2万块钱。公安机
关经排查,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然后多次对他盘问,张某都一口咬定自己没
有见过什么黑皮包。后来,施主万某多次张某索要皮包,他均不承认自己捡
到了黑皮包。当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他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皮包后,
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此后,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张某服刑,不提起上诉。张某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
贪欲,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当最后审判长让张某作最后陈述时,张某只说了一句
话:“由于我一时贪心,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让我后悔一辈子,其他人千万别学
我,贪心要不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
拒不交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
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
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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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学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罪
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实施了将他人财产非法占
为己有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
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
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基于
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第二,将他
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保
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该财物的原所有人。所
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权不明的财物、物品,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国
家。
在这里,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要特别注意:第一,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
行为人首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为己有,拒不交还。
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的。
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该罪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的
区别所在。如果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方法占有,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理论上一般认为,遗忘物、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人为的将两者区分开来,
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这样区分首先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
以被害人是遗失还是遗忘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很难
把握。所以,本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区别,这里法条规定的“遗忘物”应
该包括遗失物。第三,关于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某人的埋
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挖掘,将所取得财物据为己有,则不应认定为侵
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必须是以合法持有该埋藏物
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侵占的财物。这是指行为人非法侵
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要求退还或者交出时,不予退还或者交出。
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侵占了他人财物,但经权利人要求,便退还或者交出了所侵
占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
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司法
机关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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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方面是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缺少其中之一,就不能成立
本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
且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等也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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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1:1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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