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0: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卡朋特兄妹)

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

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

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

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

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

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

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

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

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

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

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

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

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

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

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

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

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

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既要强调其特殊性,

又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确

立标准应有三条: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宪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

正义、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其价值

追求并没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并将其融入到行政法律

制度之中。

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宪法,是宪

法实施的关键与保障。现代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与延续的基础,现代宪政精神也直接影响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

则为基础。

我们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

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行政法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失去了宪法基础,行

政法就无法存在。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作为行政法

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通过

对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偏于控权)以实现平衡,这真实反映出现代行政法——尤其是我国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8].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

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起指导作用,而这些行政法律制度又直接影响

到行政法历史使命的实现。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涵盖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最高层次的规则。行政法应遵循

的原则很多,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统帅性。即使当今世界还没有

一个国家将行政法律规范法典化,但这并不能否定行政法体系存在着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

统帅性的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隐藏在法律规范之后的思想浓缩,

也是一条主线支撑着法律规范的整个体系”[9].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规中最

高层次的规则。这种规则无论是已为法律所规定,还是深藏于法律条文之中,作为行政法最

基本的原理都将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根据以上标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应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

政法整个体系以及全部运行机构中,统帅和指导具体行政规范的最稳定的核心,调整所有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最根本的准则,它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

发展方向和社会效果等。

二、法治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

各国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而表述不同,但却表现出一些共同特点,一是

都体现了“法治主义”的精神,二是从“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发展,

尤以德国传统行政法和日本明治宪法下的法治原则逐渐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转化表现突

出。法治主义事实上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而得以发展,唯有“法治行政”才真正揭示了

法治主义的实质,唯有实质主义法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

法治原则在建立法治国家中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其含义从各国来看不很确定。

法治的形式和含义随各种法律而不同,但行政法是适用法治原则最主要的领域。作为实质意

义上的法治原则,法治行政原则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含义:即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

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

负法律责任。

三、法治行政原则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综观行政法史,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发

展脉络大致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立足于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法治行政原则

应以“控权—平衡论”为其理论基础。

控制与平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社会现代化为二者在行政法内部的连结提供了共同基

础。行政法应始终保持控权功能,有两个基本缘由: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

它进行控制。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

条经验”现代行政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作为权力运行的规律是不会改变的。第二,

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权力是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但它非常容

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况且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所以需要对

权力进行控制[12].社会权利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则是行政权力与

相对方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社会权利是社会利益的外观形式。

行政法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因各自扩张倾向导致的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

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实质上是个体利益社会标准下的有

机组合,二者的同质性与同源性决定了二者必然体现为一种均衡。控权的视角与均衡的视角

聚合便产生了控权—平衡论。即在认识现代行政权扩张的必要性、客观性与依法保护的前提

下,又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背离法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在行政法主体内合理分配社会

权利,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的平衡状态。控权—平衡论为现代行政法提供

了方法论与价值观,即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控权的目

标,平衡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8].控权—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兼容了法治

行政原则的内涵,旨在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并推动其实现,是法治行政原则建立的基础。

四、法治行政原则的特点

行政法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其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职权与

职责的统一五个方面[13]P42-5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14]P44第三种观点认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并分解为三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6]P54-55二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提出过30余条

行政法基本原则,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接受了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笔者认为,法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最为确切的表述,其有别于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如职权法定、法律至上、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限制,职能分离,权责统

一,遵循法定程序等,一般只强调了依照或根据法律,而法律本身的性质、内容是否民主、

是否合理,在此不得而知。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来讲,单讲“依法行政”已不适应现代

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行政包含了“依法行政”的诸原则与内容,并以之为基础,但其

精神实质与价值追求,则比依法行政有了更高的理念与更现代化的内容。从实质上讲,“依法

行政”与“法治行政”代表了两种法治主义。用“法治行政”代表“依法行政”,其表面意义

在于防止顾名思义的理解的产生,一则防止以法治理老百姓的曲解;二则防止超越法律位级

的无效行政;三则防止作为口号式的滥用,如由“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类推下来的“依

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依法治厂”还有“依

法治水”“依法治税”等等。其实质意义在于正确揭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法治”而非“法制”“依法行政”过渡到“法治行政”是行政法治史上的一个飞跃,

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之争,实质上

是“法制”与“法治”论战的延续。退一步来讲,如果说“依法行政”可以是行政管理的一

个原则,那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只能是“法治行政”,而不能与行政管理的原则相混淆。

至于将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与法治原则并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是实现法治行政原则

的基本要求,是包含在法治行政原则之中的应有之义,不是同一个层面的原则,即使有很重

要的现实意义,也不能与法治原则并列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法治原则,狭义的理解与依法行政原则一致,广义上的理解与法治行政原则相

同。笔者认为,作为思想范畴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用“法治行政”来表述最为确切。在“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目标下,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行政”

也应是国家建立“法治政府”的方略与目标,怎样实现法治行政,是建立我国行政法体系的

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之所在。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原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特点。

(一)法治行政原则更可体现行政关系主体平等的特点。从法律地位来看,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者。依法执法与服法、守法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尤其是现代行政除了权力行政外,还逐渐强化了行政服务、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在法律地位上双方都是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人员只能当被告,作为原告的公

民或法人与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从行政关系主体的地位看,依法行

政强调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职能行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所涵盖的应是包括行

政关系主体双方权力和权利的行使和地位的体现。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行政原则

不是依法行政原则。

(二)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特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

利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现代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目的上也服务于公民权利,公

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权力在设定、目的及运行上充分实现这些权

利,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至少主要有六项:即评判权、抵抗权、竞争

权、选择权、知情权、协商权[15].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实现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也应涵盖此内容,体现其精神。法治行政原则则体现了保障行政权力得到行使的同

时,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三)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在我国,国务院、中

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案权,可以说

是享有部分立法程序性权力。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分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这在

形式上虽仍属行政权范畴,实质上则是立法行为,立法权渗入行政权,是行政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司法权渗入行政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仲裁法,对某些行政

纠纷加以裁决,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职能。这样,分权由原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主导思想,又注

入了分工合作的因素,“依法行政”已不能涵盖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但其可以由“法治行

政”体现出来。

(四)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现代行政权实际

上在实行着既扩权又消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16].为了减

轻政府的权力负担,充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把原本属于政

府的部分行政权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使,这样使部分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过渡。为了体现现

代法治行政的民主性,表示对行政的支持,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参政”,参与行政决策、

行政立法、行政的某些具体决定。同时,将政府所“吞食”的社会权力与权利“还归”于社

会。如把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中介组织行使。部分行政权还原为社会权力与权利,

体现了现代行政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即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惟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

政权部分地还归社会主体。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主体学方面的要求,是行

政管理的一项原则,是以前“依法办事”的翻版和延续,而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多元化趋势下,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行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当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总之,在建立法治国家历程中,展望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可谓任重道远。作为贯穿行政

法全部、体现行政法内在要求的基本原则,应该从根本上摈弃“人治”观念,这是行政法学

研究的首要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用“法治行政”来表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妥

切的,且它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研究和实践将有着重大意义,并产

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2]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91

[3]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

[5]张尚族鸟。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19996

[8]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J].中国法学,19976

[9]黄洁,王福友。论行政权力的有限性[J].中国行政管理,199610

[10]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11]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2]孙笑侠。论法律对行政的综合化控制[J].比较法研究。199934

[13]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5]何建华,王雪丽。以权利制约权力:遏制公共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J].山西大学学

报,20012

[16]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J].现代法学,19991

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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