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抵押的概述
【概述】
流抵押,又称流质条款,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
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
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第186条明文禁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法律禁
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需求者
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物去为价值低于
抵押物的债权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
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
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相关资料: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即
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
卖抵押物。这种约定不是通过私力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流质契约。抵押
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
此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也可以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亦即在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的基础上,经双方协议
以抵押物冲抵全部或部分债权。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代物清偿协议并不禁止,也
不同于流抵押。但该条同时规定,该协议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关
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概述”参考了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温世扬的《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担保法》第40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
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
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
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
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5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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