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抵押的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8: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卡西欧英语电子词典)

关于流抵押的概述

【概述】

流抵押,又称流质条款,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

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

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第186条明文禁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法律禁

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需求者

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物去为价值低于

抵押物的债权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

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

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相关资料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即

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

卖抵押物。这种约定不是通过私力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流质契约。抵押

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

此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也可以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亦即在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的基础上,经双方协议

以抵押物冲抵全部或部分债权。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代物清偿协议并不禁止,

不同于流抵押。但该条同时规定,该协议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关

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概述”参考了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温世扬的《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186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担保法》第40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

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

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5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28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上一篇:什么是毒驾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