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当 防 卫:规则、学说及对象界定
防卫基于人的自然本能,
因此是项自然权利。在无法的时代,只要侵害实际存在,就可进行防
卫,不论侵害针对的是自己、族亲还是亲族,也不论防卫达到何种程
度以及防卫是否在侵害发生时实施。所以,原始的防卫与原始的报复
相含混。进入文明的社会,防卫不再必然正当。社会的制度选择性地
设置了防卫正当化的充要条件。由此开始,防卫是项自然权利这一立
足点已不足以支撑住制度的大厦,继而渗入了社会秩序或法秩序保护
的理由。由于保护社会秩序在根本上是国家的义务或者责任,因此,
对违反法秩序保护的行为进行惩戒亦是国家的特权,私人不可拥有。
当然,防卫不是惩戒,也不是惩戒的异化。所以在特别情况下,我们
仍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适当的必要防卫,即正当防卫。在这个意义上,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是对自然权利的有限复归,更是法的规范性体现。
由此,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正当防卫的
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还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或者说,我们的行为防卫的
是什么?
规则与学说: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
近代文明起源于西方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
及自然科学的兴起标志着与以前一切社会文明不同的文明形态的出
现,也酝酿着产生与其自身不同的文明形态的条件。西方社会无论是
靠正规的或非正规的、人道的或不人道的手段,还是靠文明的或野蛮
的、温和的或血腥的手段在全世界践行他们所谓的文明,作为现代文
明摇篮的地位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
文化的都留着那时的痕迹。论及作为现代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则的
正当防卫,就不可不重视西方社会对它的关注。当然,作为制度中的
规则,它本身又是根基于现有经济状况的文化形态在政治领域内的法
治实践,因此,就必须注意我们所处的语境-现代中国实况。
1、西方国家的规则和学说。西方社会的法律按照其产生的历史
渊源和法律实践的习惯分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民法法系的显著特
点在于规则的文本性综合即成文法,而普通法系的显著特点则是实践
的法即判例法。因此,前者注重法的规范性分析及注释,也就是法典
化;后者强调法的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判例。故而,在民法法系的刑
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归为阻缺违法性或称正当化原因,而在普通法系
的刑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作为一般辩护理由来论述。
意大利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发源地,刑事古典学派以及刑事社会学
派均产生于亚平宁的土壤中。可以说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具有深厚的传
统和现实的基础。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见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它
是如此规定的: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
必要而被迫而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可处罚。意
大利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包括两个方面即侵害状态和防
卫反应,简单的说就是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可知,
防卫基于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这里所谓的“现实危险”是指“存在于
防卫实施时的危险。” 也就是防卫进行时必须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可
能性,而不是防卫者的假想。而危险的指向是防卫者本人的或者第三
人的权利。因此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我的”或“他的”现实权利。它限定
了权利的主体范围,至少从法条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正当防
卫保护的对象不能是集体利益或更广泛的利益,除非它们直接涉及个
人的利益。” 对侵害状态用中国话语的解读就是:防卫实施的基础,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第二、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我”的或“他”
的权利(绝对指向);第三、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所以
行为是不法的。
法律对防卫反应的要求可以用“被迫”、“必要”、“相适应”三个词
概括。具体而言,防卫行为首先是被迫实施的。“被迫”是指受外界迫
使,是不得已的。因此,被迫实施就是防卫人在受到侵害的迫使下不
得已做出的选择;其次,防卫必须必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
释,“必要”是指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所以“防卫的必要”意味着防
卫行为在客观上应与阻止的危险相称,在手段上必须具有相对的不可
避免性;最后,防卫必须和侵害相适应,在根本上,这是质的等同,
而不是量的相等。因为侵害是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利益的否定;
本质上,防卫也是对权利的侵害,因而也是对利益的否定。所以防卫
和侵害的矛盾就是利益的冲突,使他们之间相适应就是平衡利益的问
题。可见,意大利刑法理论界对防卫反应的解说实质上是对已经在进
行的防卫行为的限定。
1789年的法国***摧毁了一切旧的、封建的、腐朽的东西,引来
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的春天。在1791年的《刑法典》第
六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此种
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而拿破仑法典为资本主义的立法开创了示范,
这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内容符合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
1810年《刑法典》第328条对正当防卫作了如下规定:以保护自己
或他人之正当防卫,在现实的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杀人、伤害及殴打,
不构成重罪与轻罪。法国现行刑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了正当防卫规
则,该法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
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
负刑事责任。但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之
情况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国刑法理论界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方面涉及不法加害行为,另一方面,涉及防卫行为。”
关于侵害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不法”,它指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
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并且鉴于客观的考虑,此等行为亦会造成对
我或他人的不利(绝对指向),因此侵害行为是应被否定的。关于不
法侵害行为的特征,法条中有这样的表述“不法侵害之当时”,显然这
里的“不法侵害之当时”与意大利刑法中规定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
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实性条件,指防卫人或第三
人面临着现实的逼近的危害威胁。它否定的是假想的和不适时的防卫。
关于防卫行为,如果要使防卫合法就必须符合“必要性和限度”这
两个条件。法条中有这些词表明这两个要求:“必要”、“所迫”、“不相
适应之情况除外”(反过来讲就是应当相适应)。防卫的必要性是就防
卫行为的实施的手段而言的,它严格限定在唯一的范围内,即防卫行
为是对付加害行为的唯一手段时,防卫才是必要的。而有限度的防卫
则是就对侵害人所造成的结果而言的,它要求防卫应当与侵害行为的
严重性相一致,而不可超过侵害造成的危害或者防卫人想避免的危险。
很明显,与意大利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相比较,它们虽然在文字的表述
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关键词没变,因此在本质上,它们没有根本性
区别。
德国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该国刑法典第32条第
2款规定: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
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该法律概念,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下面两个
条件: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其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侵害是对法秩序所保护的行为人或他人利益所构成的侵害和危害,并
且是人为的。这里的对法秩序所构成的侵害和危害不仅指违反刑事法
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侵害并不必然要求具
有罪过的因素,只要客观上威胁着法律保护的利益就是侵害。(2)、
侵害的对象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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