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责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6: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abstinence)

检察院的职责

【篇一: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

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

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

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

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

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篇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确定和部署全市

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度和规定。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立案侦查。

四、依法对一审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

外刑事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

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

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刑事犯罪案

件进行审查,并出庭支持抗诉或上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

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依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

和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受理和承办单位、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自

首;依法承办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负责本市职务犯

罪预防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

明创建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管理本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指导和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

建设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市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检察院直接立

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

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篇三: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提请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

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

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本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审查起诉;

对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

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

诉。

六、依法对本辖区的民事、刑侦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区人

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

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本区贪污

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

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

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区检察机关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承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

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

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1996]20号《三亚市人民

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

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

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

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

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

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

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

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

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

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

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

项工作。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

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

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

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

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

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向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

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

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

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

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

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

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

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

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

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

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六:检察院主要职责】

1、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

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

的自首。

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

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

合治理工作。

9、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区

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

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

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

直属机构;管理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10、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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