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责
【篇一: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
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
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
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
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
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篇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确定和部署全市
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度和规定。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立案侦查。
四、依法对一审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
外刑事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
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
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刑事犯罪案
件进行审查,并出庭支持抗诉或上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
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依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
和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受理和承办单位、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自
首;依法承办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负责本市职务犯
罪预防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
明创建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管理本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指导和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
建设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市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检察院直接立
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
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篇三: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提请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
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
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本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审查起诉;
对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
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
诉。
六、依法对本辖区的民事、刑侦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区人
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
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本区贪污
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
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
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区检察机关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承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
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
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1996]第20号《三亚市人民
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
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
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
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
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
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
的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
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
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
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
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
项工作。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
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
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
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
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
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向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
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
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
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
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
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
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
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
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
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
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六:检察院主要职责】
1、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
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
的自首。
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
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
合治理工作。
9、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区
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
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
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
直属机构;管理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10、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0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26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