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5: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词霸)

2021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

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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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以下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

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标准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标准。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

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

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

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

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以下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

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标准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标准。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

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

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

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

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以下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

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标准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标准。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

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

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案件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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