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私刻假章,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7 00:23: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i have always been with you)

法定代表⼈在合同上加盖私刻假章,公司亦应承担相

应责任

【裁判宗旨】

公司法定代表⼈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即使加盖的是其私刻的本公司合同专⽤章、财务专⽤章,也不影响其职务⾏

为的成⽴和其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因法定代表⼈的以其⾝份从事的上述⾏为属于职务⾏为,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

【基本案情】

⼀、远某公司与庞某烈、马某东签订了《⼟⽯⽅剥离⼯程承包协议书》,后将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陈某

利,经过远某公司同意后还向陈某利出具《承诺书》承诺返还其投资款和利息。

⼆、远某公司表⽰对上述情形完全不知情,已经登报声明公司印章掌握在公司主要股东⾼海洲⼿中,任何⼈使⽤

远某公司印章的⾏为均为⽆效。

三、远某公司认为,《⼟⽯⽅剥离⼯程承包协议书》以及两份《承诺书》上加盖的远某公司印章均为他⼈伪造的

印章,并⾮远某公司的意思表⽰,对远某公司不具有法律效⼒。

四、⼀审、⼆审法院对远州公司的请求不予⽀持。遂其提起再审。

【最⾼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远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还本付息的责任?

关于远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还本付息的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剥离⼯程承包协议书》和《承诺

书》以远某公司名义签订并加盖远某公司的合同专⽤章,有时任法定代表⼈王春玲的签字,《收据》亦加盖远某公司

的财务专⽤章。

基于王春玲法定代表⼈的⾝份,其本案中使⽤的合同专⽤章、财务专⽤章即使为私⾃刻制,也不影响其职务⾏为

的成⽴和远某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审据此认定,王春玲以远某公司法定代表⼈的⾝份从事的上述⾏为为职务⾏

为,远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认定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盖章⾏为的法律效⼒】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或者代理⼈甚⾄私

刻公章,订⽴合同时恶意加盖⾮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纠纷后法⼈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的情形

并不鲜见。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

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

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之⼈在合同上加盖法⼈公章的⾏为,表明其是以法⼈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

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以法定代表⼈事后已⽆代表权、加盖的

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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