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首制度(67条) 自首对事不对人:只有自首的罪行能得到宽大 1、
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但潜逃后又投案并不再潜逃的,
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
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罪行及其理解; 本书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主要是指客观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但谎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或者如实供述了致人死亡的客观犯罪事实,但声称自己主
观上只有伤害故意的,都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
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其中,犯有不同种
数罪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就如实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待的犯罪不成
立自首。犯有同种数罪时,如果同种数罪不并罚,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的,
可就全案认定为自首;仅交待非主要部分的,虽不能将全案认定为自首,但仍然是量刑的酌
定情节。犯有同种数罪时,如果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则就所交待的犯罪认定为自首,自
首的法律后果仅及于所交待的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
不能认定为自首。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预谋地投案
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
为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
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特殊点在于: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
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
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
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属于坦白,虽然
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3、自首的法律后果(与后面的立功制度一起比较、分析)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2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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