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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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解读:被抚养⼈⽣活费赔偿
第⼆⼗⼋条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
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
⽣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
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
个⼈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举例如下:
最⾼⼈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明确规定:“被扶养⼈还
有其他抚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
的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
其⼀,当被扶养⼈数较多时,应得之⽣活补助费显然较多。但不管有多少,赔偿义务⼈承担的数额每年均不得超
过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M)和农村居民年⽣活消费⽀出额(),即以此为上项封顶。
其⼆,当有的被扶养⼈年满18周岁不再成为扶养对象时,被扶养⼈⼈数减少,赔偿义务⼈是否每年还必须⽀付M
或呢?这就要看被扶养⼈的其他扶养⼈承担相应的部分后剩余多少,剩余数多于M或,赔偿义务⼈仍必须承担M或
,如果剩余数少于M或,则赔偿义务⼈只承担剩余数,不应将其他扶养⼈应承担的部分再分配给各个被扶养⼈,
尔后由赔偿义务⼈承担。笔者从多次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如下计算⽅法,供同⾏商榷。
由于多个被扶养⼈各⾃扶养年限不同,于是便出现了在总的扶养年限内各个不同的阶段由于被扶养⼈⼈数不同,
赔偿义务⼈所⽀付的扶养费也相应的有所区别。
以被扶养⼈年限最低的⼀⼈之扶养年限作为第⼀阶段,此阶段被扶养⼈⼈数最多。独⽴计算各个被扶养⼈的⽣活
补助费,然后加起来看是否超过赔偿义务⼈应赔偿的总额(应赔偿总额为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农村居民⼈均
年消费性⽀出额乘以该阶段年限),如果超过,按超出⽐例在各个被扶养⼈的计算所得中扣减。所剩之数便是该阶段
各个被扶养⼈应得的⽣活补助费。
第⼆阶段为次低年限被扶养⼈的扶养年限减去上列被扶养⼈的年限。该阶段中最低年限的被扶养⼈已⽀付完毕,
故已不存在,只计算剩余被扶养⼈的⽣活补助费,计算⽅法同第⼀阶段。
第三、第四……以后各阶段以此类推。
当计算到后期阶段时,被扶养⼈应得之数可能不超过甚⾄⼩于赔偿义务⼈应赔偿总额数。此时不得将⼩于部分再
按⽐例摊给各个被扶养⼈,否则便出现了赔偿义务⼈承担其他扶养⼈应承担部分之错误。
最后累计各个被扶养⼈在各阶段实得之数,便是赔偿义务⼈所⽀付的各个被扶养⼈的⽣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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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0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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