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不卫生上诉案例
在一家餐厅先后9次消费,一共花费了276元,但却已餐厅餐具
不卫生为由,要求餐厅赔偿9000元,在败诉后仍上诉。日前,珠海
市中院宣判了一起顾客李先生状告餐饮店的案件。法院认为,李先生
无法证明餐厅餐具不合格,因此赔偿理由并不成立。
顾客质疑餐具不干净。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在20XX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27日
期间曾9次到某猪肚鸡饭店就餐,并支付餐费共计276元,猪肚鸡饭
店向李先生分别出具了发票9张。李先生以猪肚鸡饭店提供的餐具、
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损害自己健康为由,要求对方退还276元,
并赔偿9000元。随后,李先生还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根据猪肚鸡饭店提供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
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对珠海市南屏某保洁服务部委托送检
的消毒餐具6套进行检验,结果为合格。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猪肚鸡饭店之间成立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李先生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根据猪肚鸡饭店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提供
的餐具、饮具由珠海市南屏某保洁服务部每日配送,且已经过广东省
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李先生主张猪肚鸡饭店提供的
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损害其健康,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先生诉
请猪肚鸡饭店退还餐饮费276元及支付赔偿金9000元,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度要求十倍赔偿。
李先生表示,餐具检验合格,但并不足以佐证自己使用时的餐具
合格。此外,该店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自己在吃饭中
被动吸入“二手烟”,致使身心健康受损,此外,还存在餐具文字标
明不清的问题,餐厅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表示,李先生没有提供在其就餐时,室内餐厅内有其他顾客
抽烟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餐具饮具独立外包装上的文字标
识存在的瑕疵,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
李先生要求对其消费金额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
法院再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18: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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