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6: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屈原的作品)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

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

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为:

1数个债务人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债权人的侵害;2、数个债务

人的行为是因为偶然因素联系起来,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

上无共同意思联络;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4

债权人对于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并因债务内容相同或基

本相同,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消灭;5、存在着终局

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

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连带责任因有共同

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主观的关联,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只有单一

之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的联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之

一所生之事由除清偿外,不影响其他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

一人所生事项及于其他债务人甚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

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内部不生求偿关系。[2]

(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

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

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分别享有的

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

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予以补充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性质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

,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较,主要区别在于请求权行使的顺序,在补充

责任中,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

赔偿不能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

真正连带责任在求偿顺序上并无顺序区别。

三、典型不连带责任形态的法理辨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是典型的不真

正连带责任,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

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语法结构

而言,在表述上呈现可以也可以的规定模式,意味着在这

种侵权责任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责任,归责原则可以不同,既存在

着无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雇主),也存在着承担过错责任的责任

主体(侵权方),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是可以替代的,并且没有

顺序要求,但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则存在着一个终局责任人。第三方

因侵权行为致雇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于雇工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处侵权行为和雇佣行为产

生了竞合,雇佣行为作为从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没有雇佣行为,主行为(即侵权行为)不会造成赔偿责任的竞

合侵权行为。观察发生责任竞合的场合可以得出结论,雇主及侵权

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系(包括故意或过失)

,也不存在共同的加害行为,两个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只是偶然的

结合到了一起。雇主与侵权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雇工承担责任

,赔偿内容是相同或者是大致相同的,雇工作为赔偿权利人对于任何

一个责任人都享有求偿请求权,可以单独向其中任何一个行使,雇主

与侵权人之间对外的关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而只要其

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它请求权消灭,这是因为不真正连

带责任救济的是同一个损害,不能双重赔偿。此外,由于雇工选择请

求权对象的不同,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其承担的仅仅是中间责任

,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履行的赔偿

责任性质上属于代偿,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追偿

并不是内部责任分担的关系,仅是单向的,如果雇工选择的是请求第

三方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履行后再无追偿权。

四、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处理方式的考量

在审判实践中,雇主责任与第三方侵权责任竞合时,雇工作为受害人

往往同时起诉雇主与侵权人,法院对此所作处理存在差异:

第一种方式是行使释明权要求在雇工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中

选择其一。例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鉴选民诉郑波、张康

军、西安市供电局一案中,原告鉴选民之子受雇于郑波为张康军安装

门头触及高压电死亡,在赔偿诉讼中,灞桥法院释明后,原告撤回对

供电局的起诉以雇佣关系主张赔偿(案件号为2009灞民初字第2249

);

第二种方式是判决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驳回要求雇主承担连

带责任,例如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朝辉诉彩虹集团、天鹏

公司一案中,原告张朝辉受雇于天鹏公司打零工,在受指派为彩虹集

团擦窗户时,因门窗松动坠落受伤,法院判决彩虹集团承担侵权责任

,天鹏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但认为原告要求天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

有法律根据予以驳回(案件号为2011咸秦民初字第1656号);

第三种方式是同时判决雇主与侵权人承担同样内容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只允许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责任执行。例如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苗长

松诉孙金杞、李继顺、杞县佳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中,苗长松受雇

于孙金杞,在工作时由于李继顺开的吊车上的吊板坠落砸伤,法院认

为属于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分别判决

孙金杞、李继顺承担同样内容的赔偿责任,原告苗长松只能选择其

一执行(案件号为2008杞民初字第1388号)。

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分析上述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在第三

种方式中,原告同时行使了不同的请求权,法院实际上是将两诉合并

为一诉,其优点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为原告的权利保护

提供了最全面的方式,但应该看到的是在允许原告选择执行其中一种

方式时,却并没有同时处理最终责任人的承担结果,在看似合理的

判决方式下,却隐藏着对于雇主责任实际上只是中间责任这一不真正

连带责任特殊性要求的背离,此外,在雇工、雇主、第三方侵权人对

损害后果都有过错时,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合并诉讼的方式在操作上会

存有一定困难。第二种方式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肯定了雇工的请求权

会因为目的性实现而消灭,但实际上替代原告选择了侵权责任,对于

雇主责任在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关系时如何处理依据存在法理上的缺

陷;第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较为合理,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享有

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择一行使,而不是分别

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就消灭,因

此在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的场合,法院应当释明,由原告选择雇主

责任或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带来的法律效果就是另一请求权消

灭,并不得以选择的赔偿结果未得以实现而另行主张赔偿权利。

因此,在审理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及法院都应

有实际的考量因素,《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时的产品责

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前述的雇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损害责任发生时

受害人应当综合根据当事人的赔偿能力、证据提供的难易等选择

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就近选择与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

,要求其承担中间责任,也可以选择最终责任人作为被告,而法院在

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明晰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关系,而在当事人拒绝

做出选择坚持同时起诉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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