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改制定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
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
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
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 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
一、改制程序
(一)成立改制组织
(二)进行产权界定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四)财务审计
(五)进行资产评估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二、具体改制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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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
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
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
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
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
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
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
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
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
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
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
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
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
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
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
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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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
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
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
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
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
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
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
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
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
外)制订。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
务及其他改制文件。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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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7)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8)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和出资人出资情况(含企业注册资
本
金的变动情况) ;
(9)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10)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企业改制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
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
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
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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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8)参加会议人数,应到,实到。是代表还是全员
(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
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
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
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
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
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不论哪一种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
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
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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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
的权属变化,因此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
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的所有者名下。具体包括占
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法律依据见于《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至此,一项企业改制的工作才
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
第三部分 具体改制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
3、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改制申请阶段
(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报国资委审批。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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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
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总体初步设想等。
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
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
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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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
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
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
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
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
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
治理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
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
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
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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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公司章程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
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
(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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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
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
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
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
系。
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
产权转让事项的)。
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
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4、公司章程。
5、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部分 企业改制及员工持股相关法律依据和注意事
项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
内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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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发[2015]22号)规定;相关内容: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
持股。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相关内容: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
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
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
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
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
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
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
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
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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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相关内容:允许国有科技
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具体类体类型,包括:“(一)转制院所
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
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
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相关内容: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进行员工持股
试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
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经[2010]97号)
相关内容:关于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持股的特别规定。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
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
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 114号)有关规定,内
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
函)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
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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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
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
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四是其他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如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五是对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已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
业,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对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
二、注意事项
1、持股员工可以是全体员工,也可以是部分员工,主要依据公
司改制方案。公司改制方案需经过职工大会讨论,按照重大事项决定
机制决定。
2、员工持股比例应当控制,单个员工持股一般不应高于1%,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实行员工持股,若国有性质不变,应当保证国有控股地位,
比例不应当低于34%,对此事项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员工持股模式比较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它涉及企业资产重
组、员工安置、业务重组、组织再造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其中产权转
让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制中国有产权转
让既可能是全部转让,也可能是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
是本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也可以是外部投资者。
本文讨论的是转让对象为本企业员工的情况。员工持股方案一
13
般包括以下内容:员工持股总量和比例、员工持股资格的认定、
员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员工持股的资金筹
措、员工持股管理与流动。其中“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是指企
业员工通过何种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询实践中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参与持股
的员工众多,同时必须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决策效率,改制企
业并不能选择所有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方式。这样,员
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讨论国企改制时员工持股常见的四种实现方式:员工代
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员工代表持股:员工代表持股是指在众多参与持股的员
工中选择或推举若干股东代表,由他们代表其他员工作为股
东参与工商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员工通过股东代表履
行出资,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股东代表可以是普通员工,
也可以是管理层人员。
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持股人数众多和保证决策效率
的矛盾。员工通过选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履行股东职
责,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
防止受托方侵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当委托方和受托
方发生争议时,如何保障委托方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
益。因此,选择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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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条款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当,有可能带来一些遗留问
题。
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工会或
者职工持股会作为全体员工(管理层可以除外)的统一代表,
受全体员工的委托,将员工出资投资于改制企业。这种方式
与前一种方式相比,更为简便、易行,也更容易为广大职工
所接受。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工会作为社团
法人,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众组织,其活动经费有特定
来源,不是赢利性组织,因此工会是否适合作为目标公司的
投资主体,值得商榷。有鉴于此,工会是否可以作为改制企
业的投资主体,各地在政策上并不一致,应具体咨询当地工
商部门。其次,虽然职工持股会持股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
期国企改制员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于操作过程中出现了
一些问题,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并于2000年7月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
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正式停
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对此,工商部门的现行
政策是,已经登记为社团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公司
股东。未作登记或者新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持股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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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公司持股:壳公司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C。
壳公司持股是指通过成立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完成对目
标公司的收购或转让。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壳公司持股,尽
管法律规范性较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这种方式仍然没有解决持股人数众多与公司保证
决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从目标公司转移到壳公司。
其次,企业与个人的双重征税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
低。
再次,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不
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但是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益
金的提留仍将造成资金闲置。
现实中,这种方式一般比较适合大型集团公司改制和上
市公司收购,在中小型企业改制中较为少见。
信托持股:信托机制在国企改制员工持股中的应用完全
是一种创新。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员工持股一般包括以下步
骤:
(1) 持股员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
托合同;
(2) 委托人将投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
(3) 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集合后用于
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信托投资公司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名
义上拥有股份的所有权;
16
(4) 目标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再将信托受益分配给信托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员工)。
信托持股的核心机理在于,通过股权的所有权和受益权
的分离,使得持股员工不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身份,
从而回避《公司法》的诸多限制,有利于加强员工股权的管
理和提高目标公司的决策效率。由于这样的信托行为受《信
托法》保护,因此,它对于国企改制过程中规范员工持股实
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四种方式的比较:
下面从规范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对上述四种员工持股
实现方式进行比较。
持股方式 持股会持股 壳公司持股 信托持股
员工代表持
股
工会或职工
《公司法》
适用法律 《公司法》 《信托法》
规范性 《合同法》 《公司法》
《工会法》 《合同法》
员工与工会
员工与信托投
员工出资员工之间签或职工持股通过壳公司
资签订资金信
行为 订委托协议 会签订委托间接出资
托合同
协议
股东代表享员工作为受益
有收益权和员工享有收人享有信托受
员工享有收
股东权益表决权;其他益权和知情益权,包括收益
益权和间接
保障 员工享有收权,工会集中权、知情权、决
表决权
益权和知情行使表决权 策权、信托财产
权 分配权等
操作手续
可行性 复杂,不规范 简便,不规范 简便,规范 较复杂,规范
管理人员的双重征税,资信托投资公司
操作成本 无特定成本,
开支,成本一金闲置,成本收费,设立和运
成本低
般 较高 行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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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需要解释和
员工接受可以理解和容易理解和容易理解和
程度 接受 接受 接受
较难理解和接
引导
上述四种员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业应该权衡利弊,
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持股方式,必要时可借鉴具有这方面丰富经验
的专业咨询机构。
第六部分 改制建议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目的、改制方式和企业员工总数,结合相
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企业改制建议:
不管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企业还是不
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允许员工以增资扩
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持有改制后企业部分股权时,则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改制后,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
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34%。
故应注意员工持股比例的分配,结合员工持股比例相关制度
进行改制,遇企业员工人数众多情形,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员工
持股比例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均能实名持有改制后企业股本时,可
考虑部分员工以代持股的方式拥有股权。具体股权持股方式可参照
本方案第五部分关于员工持股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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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7:5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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