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么
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的,一般可以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
么罪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么罪
1、行为人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的,一般可以构成贪
污罪。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1、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
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
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
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
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
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2、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
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
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
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
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
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
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
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3、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
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
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
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
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
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
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
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
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罪是排除本单位财
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
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
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
《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贪污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
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
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
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
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
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独立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
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
以上就是对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认定介绍,希望可以为您一些
帮助。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7:5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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