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么罪

更新时间:2024-12-29 18:32: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aplus)

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么

行为人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的,一般可以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

么罪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构成什么罪

1、行为人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的,一般可以构成贪

污罪。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1、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

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

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

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

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

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2、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

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

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

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

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

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

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

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3、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

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

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

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

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

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

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

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

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罪是排除本单位财

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

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

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

《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贪污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

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

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

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

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

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独立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

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

以上就是对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认定介绍,希望可以为您一些

帮助。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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