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婚姻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
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
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
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分析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特点和问题,探寻在新形势下
化解家庭矛盾、构建幸福婚姻的对策和途径,推动文明家庭建设向纵深发展,以
重庆市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近年来重庆市婚姻家庭呈现的新特点
1、家庭结构日趋单纯,生活追求各取所需。
在接受调查的100个家庭中,由父母、子女组成的三口之家占了87.8%。绝
大部分年轻夫妻结婚之后,不再与父母或岳父母一起居住,纷纷另起炉灶,建起
了温馨的小家。不少小家庭只是在孩子出生之后一个阶段或节假日回去与父母团
聚一下。这样一种模式不仅能满足年轻夫妻追求自由空间的需要,又满足了老年
人清静、闲适的晚年生活追求,为他们腾出更多时间参加健身、旅游,发挥晚年
余热、实现二次创业创造了条件,有效地减少了两代之间因生活习惯、思想观念、
行为方式等方面不同引起的家庭矛盾。
2、生活质量大幅提高,物质精神并驾齐驱。
调查发现,99.1%的家庭生活质量近年来有大幅度提高。具体体现在:一是
家用电器现代化。37.7%的家庭用上了全自动洗衣机、电脑型电饭煲及微波炉等
高档电器。电视机已全面普及,家均拥有达1.2台。71.4%的家庭有电脑、cd机、
音响、家庭影院等文化娱乐设施,不少农村家庭由当初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三
大件,发展到摩托车、空调、家庭影院等全方位的现代化。二是家政服务社区化。
现代社会工作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使家务劳动已日渐成为家庭的一大
负担。但随着近年来社区服务业的蓬勃兴起,社区幼托服务、托老保健、家庭保
洁、学生小餐桌等家政服务项目,为家庭减轻了负担。不少家庭,特别是中高收
入的城市家庭,已成为社区家政服务的受益者。在接受调查的100户家庭中,接
受家政服务的户数2011年为239户,2012年上升到356户。三是文化生活健康
化。近年来,家庭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呈直线上升趋势,读书、订报、看电影电
视、看演唱会已成为家庭精神生活的主要方式。在接受调查的100户家庭中,60%
的家庭都有读书看报学习的习惯,藏书数量最少的为50多册,最多的达100多
册。48.7%的家庭有早锻炼、上健身房的习惯。特别是重庆市开展的“四个一”
读书活动(即一顶书橱、一份报刊、一盆花卉、一件健身器材),极大地促进了
家庭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
3、家庭稳定仍为主流,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调查发现,63.2%的夫妻都表示对自己的婚姻满意或基本满意,100%的家庭
都知道“男女平等”概念,99%的家庭都向往平等、稳定、和谐、民主的婚姻生
活。这表明,我市家庭仍以稳定为主流,提高婚姻质量、追求幸福生活已成为全
市广大家庭的共识。这些共同点体现在:(1)在事业上,夫妻各有追求,女性的
经济地位相对独立。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有61.5%的家庭夫妇俩都各有自己的
职业,其中不少夫妻在事业上都各有建树,形成了比翼双飞的格局。16.7%的家
庭丈夫在企事业单位上班,妻子在家种责任田或搞手工业、副业,既能照顾家庭,
又有相当的经济收入。有3.2%的家庭夫妻都在自办的私营企业工作,丈夫、妻
子各有分工,共同支撑企业的成长发展。(2)在家庭中,夫妻权利义务相对明确,
女性的家庭地位进一步提高。调查中,55.3%的丈夫认为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
同的义务,丈夫应该在工作之余分担家务劳动。48%的家庭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协商处理家庭重大事务,妻子享有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38.2%的家庭妻
子享有对日常生活开支的支配权。还有不少丈夫认为“男人是赚钱的笆,女人是
聚钱的斗”,赚钱交给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已成为大部
分家庭处理家庭事务的共同准则。(3)在婚姻情感上,夫妻追求趋向一致,女性
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夫妻对感情生活的追求越来越注重质
量和内涵,过去的温饱型婚姻已向质量内涵型转变。调查中,有99%以上的丈夫
或妻子都希望配偶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的同时,在精神能给予慰籍,
尤其在经受挫折和打击时多给予一点理解关心。88.7%的夫妻都认为沟通、交流
是增强夫妻情感的必要手段,56%的家庭认为亲情在各人心目中的份量,决定了
家庭的稳定程度。调查还发现,有不少职业女性在扮好单位及家庭两个角的同
时,越来越注重追求个人的生活空间,健身、美容、社交、旅游等休闲生活方式,
极大丰富了女性的业余生活,过去那种一下班就围着锅台转,围着丈夫子女转,
自己没有一点生活空间的女性已越来越少。
二、重庆市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查反映出我市婚姻与家庭质量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但是近年来出
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离婚率稳重有升,选择文明离婚方式的人增多。
从2010年-2012年协议离婚的数量由442对上升到568对,增28.5%。起诉
离婚数由838对上升到926对,增10.5%。离婚数量稳中有升,而其中协议离婚
数上升明显,这说明男女双方选择文明离婚方式、共同协商离婚事宜、和平解决
财产分割、平静接受离婚现实的人数在逐年增多。离婚原因依次为:婚外恋(占
45%),性格、感情不和(占41%),家庭暴力(占10%),经济原因(占2%),其
他(占2%)。
2、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近三年来,在市镇妇联的采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所占
比例由31%上升到45%,仅2012年市妇联接到的129件信访案件中,由第三者插
足引起的家庭纠纷就有61件,占同期信访总数的47%。这些统计数据仅仅是从
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许多未向妇联反映的家庭纠纷案件尚无法统计。
3、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如自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纠纷上升为
刑事案件、家庭成员患精神性疾病等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重庆市市区某新村
许某,因丈夫常年在外寻花问柳,在某天深夜与丈夫激烈争吵后,对生活失去信
心,上吊自杀。大安镇某村18岁女青年孙某,因担心父母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学
习费用无从着落,于2011年3月在房间自杀。20012年4月重庆市发生的4起
恶性案件中,3件是家庭纠纷激化引起的,其中2起主角为女性。上和镇唐某,
女,42岁,因怀疑在自家油漆店内打工的安徽人宋某与其丈夫有暧昧关系,曾
多次要求宋某离开,屡遭拒绝后怀恨在心,萌生了报复念头,于2012年7月18
日下午4时,以上街买东西吃为名,从宋某租住处将其两个儿女(男孩,9岁;
女孩,5岁)骗至一河塘边,将两人推入河中,致其溺水身亡。2012年市公安局
接到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报警案件160多起,超过上年总数。
4、离婚妇女、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
一是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农村妇女离婚前,土地承包合同都
是以男方名义签订;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无法落实到应有的份额,回到娘
家又无法恢复出嫁前原有的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部分离婚妇女的住
房权益得不到保障。婚前所(购)建住房,法院判给了男方;婚后共(购)建住
房,女方即使暂时拥有其中一部分的居住权,但因夫家骚扰,也不得不放弃,名
不符实。三是因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子女随
母亲生活的其抚养费往往难以落实,这类情况尤以农村居多。五是在农村非法同
居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不少妇女在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只能空身走人。
三、造成重庆市婚姻家庭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中暴露的婚姻家庭问题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因
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建立,使市场主体在竞争机制中发挥了较大的能动
作用。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
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
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
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例如物
资系统女工徐某,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下岗在家。丈夫见妻子下岗,不但不
安慰,反而冷嘲热讽,致使妻子在打击下患上了糖尿病、白内障,最后渐渐双目
失明。丈夫见妻子失明,干脆在外与一洗头女长期姘居,经组织多次做工作仍不
能回心转意,最后夫妇俩不得不对簿公堂。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
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
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
人家庭、有了钱就寻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社会转型时期人的自主性、
流动性的增加,意味着人在更大程度上的自由解放,这必然会提高感情的风险和
婚姻的难度。
2、道德观念的变化带来家庭美德的淡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了
不少“洋现象”、“洋观念”的冲击。非法同居、试婚、包二奶、未婚先孕、情
人、老夫少妻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一些新新人类的新思想、新观念,背叛了中国
数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日渐成为年轻人争相效仿的时尚。一些声像作品、出版物
中的不良情感模式也日渐成为一种舆论导向,使思想不成熟的年轻人争相模仿,
就连现今的手机、呼机也已成为“黄”信息的传播者。在当今许多新思维、新
观念、新潮流的冲击下,社会总体道德水平呈下降趋势。一些人只求刺激,不顾
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只为一时开心,不作长远打算。家庭责任心淡薄、
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淡薄。如小渡镇一女青年,因难产并发症,切除了子宫,
住院二个多月回家后,丈夫竞弃妻女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在受尽公
婆折磨后,这个女青年被迫回了娘家。太安镇某村章某,常年在外地做裁缝,与
当地一女青年非法同居。回家离婚不成,竞把妻子脑部打成重伤,自己一走了之。
一些娱乐场所的外来打工妹,为贪图一时享受,把“金钱和男人”作为猎物,恣
意播撒情网,导致不少家庭纠纷的产生和婚姻的破裂。
3、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体的阴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
况来看,女性的素质仍不尽如人意。“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观念仍有阵地。
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
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
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还有一些女性,在自
己成为婚姻矛盾激化的受害者后,为了报复又往往成为弱小者的施害者。我市新
河镇妇女顾某,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年不交家里一分钱生活费,生活十分艰苦。
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她想到自杀。但又想到女儿在自己死后无人照
应,仍要受苦,于是先让女儿服农药,随后自己服,结果自己被救活了,女儿却
命归黄泉。在忍受肉体精神双重痛苦的同时,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还有为数不
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
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最终落得“鸡飞蛋打”的下
场。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
家庭矛盾的发展,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
初或发展之时,由有关组织出面给予必要的疏导、教育和制止,往往能杜绝不必
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关组织和部门往往麻痹大意、各自为政。据
不少女性来访者反映,在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她们曾向有关部门求助过,
但被告之:“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
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
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具体执行、妇女伤残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
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各级妇女组织在调
处婚姻家庭纠纷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能采取宣传、说
服、教育等办法,对施害者难以产生一定的约束,加之各有关部门的少配合或不
配合,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对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家庭矛盾的思考和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没有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我们
社会稳定的基石将不再稳固。为了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提高广大家庭的婚
姻生活质量,我们建议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这件事,具体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
手:
1、加大家庭美德建设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
提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
和实质内容。江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各级地方组织要在认真
学习、深刻领会这些重要指示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思想
道德建设水平。要把家庭美德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大
力弘扬以“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为主的传统美德,以“尊老敬老、科学育子”
为主的伦理道德,以“助人为乐、邻里团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主的现
代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女士优先、儿童优先、老人优先”、“夫妻忠诚”、“老有
所养、幼有所抚”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妇女组织要继续深入抓好“文明家庭”
建设,动员广大家庭以科技富家、美德治家、文化乐家、卫生洁家,倡导科学、
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要强化女性的“四自”精神教育,把传统的“自尊、
自信、自立、自强”赋予时代的内涵,促使广大女性成为家庭美德和良好社会道
德风尚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2、加大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法律措施,是实施法治
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湖南、四川、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预防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的蔓延。作为
较发达地区,应尽快建立防止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努力遏制家庭矛盾激化。要完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妇女避护所等配
套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要继续大力宣传《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做到学法、用法、知法、守
法,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2012级商贸旅游系文秘班骆思雨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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