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程序第三⼈异议
⼤家在⽣活中免不了跟法院打交道,那么⼤家恐怕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还不了解,法律中关于第三⼈管辖权异议申
请书有什么规定呢,什么样的第三⼈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怎么进⾏审查呢,店铺⼩编整理了⼀些知识,供⼤
家参考。
⼀、法律中关于第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规定
有独⽴请求的第三⼈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励请求权第三⼈是⽆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根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在⼀审诉讼中,⽆独⽴请求权的第三⼈⽆权提
出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
不成⽴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正确⾏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民法
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个条件。
第⼀、当事⼈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其他诉讼参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
借⼝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般是被告和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且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主动参加到诉讼
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故⽽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
然,在发⽣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独⽴请求权第三⼈,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
当事⼈的地位⽽不具有异议权。
第⼆、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效。超过法定期间,⼈
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
间”的限制。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
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
议也不受限制。⽆独⽴请求权的第三⼈,在⼈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审管辖权有异议,在⼆审
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第三、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形式。但⼝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第四、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对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裁定。
对于满⾜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民法院应慎重地进⾏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的,由受诉⼈民法
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
⽌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法律效⼒后,如果当事⼈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
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
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审理。如果⼈民法
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读完了这篇⽂章后,⼤家了解了第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有独⽴请求的第三⼈才有权提出。本
⽂也同时介绍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家也了解了关于审查的四个⽅⾯。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店铺⽹站在线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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